
案情簡介:如何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相似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同為編號為ZL02319877X的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該外觀設計專利名稱為“曉東紅河緣酒”瓶貼。2004年7月,被告經營的昆明市曉東酒廠未經原告同意擅自發(fā)布一申明,該申明載明以下內容:由于商標不適應市場需求,原來的“曉東紅河緣酒”變更為“曉東鳳福清酒”,原“曉東紅河緣酒”不再生產,望各位消費者認清現在的“曉東鳳福清酒”,酒的口感與原來的“曉東紅河緣酒”一樣,請廣大消費者放心購買。自此,被告開始生產、銷售“曉東鳳福清酒”。被告未經其同意,在其生產、銷售的產品上使用與ZL02319877X外觀設計專利相似的瓶貼的行為已經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犯,并給原告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00萬元;(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及原告為主張權利所產生的費用共計人民幣40530元。
法院判決:不構成侵權
ZL02319877X的外觀設計專利的要部為“曉東紅河緣酒”字樣,將兩個瓶貼進行比對,被告使用的“曉東鳳福清酒”瓶貼的形狀及瓶貼中的圖案、字體、顏色與ZL02319877X的外觀設計專利“曉東紅河緣酒”瓶貼的形狀及瓶貼中的圖案、字體、顏色一致,被告使用的瓶貼中將“鳳福清”三字替代了專利中的“紅河緣”三字,使得被告瓶貼此部分與專利相應部分有很大差異,普通消費者應可以很容易分辨出兩者不同,并不可能引起對兩者的混淆或誤認。故本院認為被告在其產品上使用的“曉東鳳福清酒”瓶貼與ZL02319877X的外觀設計專利“曉東紅河緣酒”瓶貼不相同亦不相近似,被告使用“曉東鳳福清酒”瓶貼的行為并不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犯,也沒有對原告作為該專利共有人的權益造成損害。
律師說法:關于本案法律分析
原告欲證明被告在其生產、銷售的產品上使用“曉東鳳福清酒”瓶貼的行為對其前述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構成侵犯或對其作為該專利共有人的權益造成損害,首先必須證明被告在其產品上使用的“曉東鳳福清酒”瓶貼與ZL02319877X的外觀設計專利“曉東紅河緣酒”瓶貼相同或相近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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