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易某某在2017年11月11日購買由某某航空公司承運的機票,由于當日安檢口排隊人數(shù)較多,易某某排隊近一個小時才過安檢,到達登機口時被告知飛機已經(jīng)離港,同時還有大批乘客均未能及時通過安檢登機。為此,易某某請求該航空公司向其退還全部票款,而不僅僅是機建燃油費,以彌補其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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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易某某購買的某某航空公司的機票,雙方之間形成航空旅客運輸合同關(guān)系。易某某未能按照機票記載的時間乘坐飛機航班,其購買的機票已經(jīng)辦理了退票,故雙方之間的合同事實上已經(jīng)解除。易某某起訴請求判令解除雙方之間的航空旅客運輸合同,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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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為易某某因未能按照機票記載的時間乘坐飛機航班而辦理退票,海南航空公司是否應(yīng)當退還其全部票款。首先,機場的人流情況和天氣狀況并不是航空公司可以精準預(yù)測并控制的范疇,同時航空公司在收到機場繁忙情況后及時向乘客提前通知了相關(guān)排隊信息,盡到了相關(guān)的告知和提示的義務(wù)。并且,乘客在運輸合同中,也要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wù),包括前提到達機場,合理安排出行時間,以防止延誤的情況發(fā)生。本案中,易某某作為運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沒有盡到自身的注意義務(wù),沒有妥善安排好自己的出行而導(dǎo)致延誤飛機,航空公司在盡到提示的義務(wù)后不存在過錯,其僅僅退回機建燃油費的做法也還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因而法院駁回了易某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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