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合同律師、企業(yè)法律顧問】
對享有購房優(yōu)惠政策產生誤解的能否撤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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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6月中旬,吳某某和陳某某在大學畢業(yè)后結婚,婚后二人在AA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購房的過程中認識了銷售人員朱某某,通過交談吳某某和陳某某了解到當地對于大學生首次購房有優(yōu)惠政策,二人向朱某某展示了相關證書后,朱某某答復其二人可以享有優(yōu)惠政策購房,但需要經過當地管理部門的審核。于是,吳某某和陳某某與AA房地產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預售合同,并向其支付了約定的合同價款。事后,相關部門告知吳某某和陳某某二人不符合申請購房優(yōu)惠政策的條件,吳某某和陳某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與AA房地產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預售合同,并退還支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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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本案中的爭議焦點在于原告吳某某和陳某某是否具有合同撤銷權。AA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作為房屋的出售方,應當對購房優(yōu)惠政策有全面準確的了解,同時就該購房優(yōu)惠政策對購房人作明確的說明。而本案中,AA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的銷售人員朱某某對吳某某和陳某某答復肯定了其符合享有購房優(yōu)惠政策的條件,使得吳某某和陳某某對是否簽訂合同產生了重大誤解,并造成了較大損失,因而吳某某和陳某某有權以發(fā)生重大誤解為由撤銷其與AA房地產公司締結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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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析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4條的規(guī)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p>
本案中吳某某和陳某某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因AA房地產公司的銷售人員朱某某向其肯定可享受購房優(yōu)惠政策,而對合同是否簽訂發(fā)生了重大誤解,基于公平原則可向AA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主張撤銷該合同,返還已經支付的價款。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民法總則中對因重大誤解而行使合同撤銷權的行為規(guī)定了3個月的除斥期間,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3個月內行駛撤銷權,否則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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