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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到期后,承租人應在多大范圍內對涉案房屋承擔恢復原狀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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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1月中旬,AA通信有限公司與趙某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AA通信有限公司承租趙某某的房屋用作機房,并可以對房屋的窗戶朝向進行改造,按月向趙某某支付租金等相關事項。租賃合同到期后,趙某某發(fā)現(xiàn)該房屋多處結構被AA通信有限公司改動,墻面留下污漬,趙某某遂扣留了AA通信有限公司尚未搬出的設備,要求AA通信有限公司將房屋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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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本案中的涉案租賃房屋被用做通信機房使用,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已經(jīng)明確約定了被告AA通信有限公司有權對該房屋的門窗結構進行改變調整;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租賃期間屆滿后,承租人返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tài)。本案中雙方在租賃合同中就AA通信公司返還時應恢復相應的門窗結構進行了規(guī)定,AA通信公司在合同到期后,及時履行了有關的拆除、恢復工作,應當認為AA通信公司已經(jīng)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原告趙某某在承租時已經(jīng)知道該房屋用途,在合同到期后,要求將房屋恢復到合同訂立之前的狀態(tài)既不現(xiàn)實也無法定或約定依據(jù),故對于原告趙某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趙某某在與AA通信公司就恢復租賃房屋狀況無法達成一致時,扣留AA通信公司在房屋內的設備,造成AA通信公司無法將該設備取走,趙某某以此認為AA通信公司妨礙了將房屋再次轉租可獲得的收益,要求AA通信公司賠償?shù)模ㄔ翰挥柚С帧?/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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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析
《合同法》第223條的規(guī)定:“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p>
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235條的規(guī)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tài)?!?/p>
承租人對出租人所負擔的恢復原狀的義務,應當以約定或按租賃物的性質正常使用后的狀態(tài)為限,而非將租賃物恢復至承租之前的狀態(tài),因此法院對于趙某某的主張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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