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合同律師、企業(yè)法律顧問】
因第三人原因影響租賃房屋使用的,出租人是否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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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孫某某和錢某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孫某某承租錢某某名下的一處房屋,孫某某按月向錢某某支付租金,錢某某需保障該租賃房屋以及相關設備符合使用的安全條件。事后,孫某某發(fā)現該房屋存在嚴重漏水現象,原因在于樓上住戶下水道經常堵塞造成,孫某某多次向錢某某反映此情況,錢某某一直推脫不予解決。孫某某無奈拒絕向錢某某支付租金,雙方協(xié)商未果,起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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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首先,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本案中孫某某和錢某某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錢某某作為出租人有維修租賃物的義務,而至于該損害究竟是否由于第三人原因導致,根據合同相對性的原則,錢某某仍應對該租賃物的適租狀態(tài)承擔責任,本案中錢某某未及時加以維修而造成孫某某無法居住的,錢某某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其次,關于孫某某是否有權以錢某某違約為由拒絕支付租金。法院認為本案中錢某某已經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其未履行維修義務為履行瑕疵,但不構成孫某某有權以此抗辯拒絕支付租金的理由,因而孫某某不享有約定或法定的抗辯權,孫某某應當向錢某某支付租金,基于錢某某的違約行為,法院酌定減少孫某某所應支付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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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
(1)“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2)“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間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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