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合同律師、企業(yè)法律顧問】
合作勘查合同效力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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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某勘探院依法取得了當地一處煤礦的勘探權。2017年年初,當地政府出臺規(guī)定,對于政府之前給予一些煤田探礦權的單位,一律視作代表政府事實地質勘查,探礦權人無權處置礦權,對于其探礦權是否轉讓、轉讓對象等事宜由省政府決策。在該規(guī)定出臺后,某某勘探院為了避免上述規(guī)定對自己同AA公司之間就合作探礦產生影響,便采取倒簽合同的方式,將雙方的合同文件簽訂日期定為2015年。事后在履行過程中,某某勘探院擔心自己行為違反規(guī)定后果嚴重,于是以雙方簽訂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為由向AA公司表示不再履行。雙方協商無果,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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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某某勘探院與AA公司之間簽訂合同的效力問題。某某勘探院以雙方倒簽合同日期為由,規(guī)避當地政府規(guī)定主張無效的。法院認為:根據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對于合同效力的認定,應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為依據,本案中的當地政府出臺的規(guī)定不屬于行政法規(guī),不得作為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同時雙方簽訂的合同性質屬于合作勘探合同,不是探礦權轉讓合同,并未造船國有財產流失,未對國家利益造成損害,因而法院對于某某勘探院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某某勘探院與AA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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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guī)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為依據?!?/p>
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p>
本案中法院認為合同效力的思路的是:一,對于合同效力認定的依據應當為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二、本案中不存在合同法規(guī)定的無效事由,未損害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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