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合同律師、企業(yè)法律顧問】
向公司借款的同時約定服務期的,該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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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林某某因急需貸款買房,于是與AA有限公司約定以低于銀行貸款利率的價格獲取銀行貸款,同時林某某需在接受到銀行貸款后的3年內(nèi),在AA有限公司工作,不得跳槽至其他公司。林某某在獲取到上述貸款后,在對AA有限公司的服務年限未滿3年的情況下,從AA有限公司辭職。AA有限公司認為林某某的行為構(gòu)成違約,主張起承擔違約責任。林某某認為根據(jù)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AA有限公司不得在該借款合同中約定違約金,該約定無效,自己不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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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有:第一,雙方簽訂的委托借款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是否有效;第二,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高。
首先,就雙方委托借款合同中違約金條款的效力問題。委托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是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作出的,無法律規(guī)定的無效事由。林某某主張該違約金條款違背了勞動合同法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合同系民事合同,而非勞動合同,故不適用勞動法的規(guī)定。林某某在收到銀行貸款后未滿3年便從AA公司辭職,違反了合同約定,屬于違約行為。
其次,關于違約金數(shù)額是否過高,林某某是以低于銀行貸款利率的方式獲得該錢款的,其未在AA有限公司服務滿3年的情況下離職的,給AA有限公司造成的了一定的損失,法院結(jié)合林某某的過錯程度以及AA有限公司的損失,根據(jù)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以及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認為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數(shù)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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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析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
(1)第22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diào)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第23條:“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nèi)按月給予勞動者經(jīng)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p>
(3)第25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和與知識產(chǎn)權(quán)相關的保密事項。”
由于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內(nèi)容以及性質(zhì)系屬于民事借款合同,因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以真實的意思表示作出的合同,且無法定無效事由,因而該委托借款合同有效,違約金條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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