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耍流氓后威脅索要財物
2004年6月5日晚9時許,被告人陽鋒、古如平、邱國、張生等人分騎兩輛摩托車去南康市區(qū)“紫荊城”玩,經過南康市文化局轉彎處時,四被告人發(fā)現(xiàn)前面坐在一輛三輪摩托車上的黎梅時,陽鋒故意用摩托車燈變光照射黎梅,并和其他三被告人一起起哄口頭調戲黎梅,同在三輪摩托車上的被害人黃坤(黎梅男朋友)指責四被告人不該調戲黎梅。陽鋒騎摩托車搭著邱國、張生追上前以黃坤罵了他們?yōu)橛?,將三輪摩托車攔下,并要黃坤下車。黃坤不肯下車,陽鋒即叫其他被告人:“拿刀來,如不下車,就一刀捅掉他去”。黃坤無奈下了車,陽鋒強行拉著黃坤走進南康市中心農貿市場附近的一漆黑的巷子內,并叫其他三人守住黎梅,不準其打電話報警。在巷內,陽鋒問黃坤這件事怎么辦?并威脅要打黃坤,黃坤害怕挨打,提出給100元錢,陽鋒稱“100元太少,要200元”,黃坤無奈給了陽鋒200元。隨后,四被告人將贓款用以吃夜宵、開房住宿。
法院判決:構成搶劫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四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搶劫罪。理由:被告人開始主觀上具有流氓動機,針對不特定的對象進行調戲,具有隨意性,其行為是尋釁滋事行為。但在被告人攔住被害人脅迫其下車,陽鋒強行把被害人拉進漆黑的巷內,其他三被告人在外守住被害人黎梅并不準其報警,積極配合陽鋒完成犯罪,構成了共同的搶劫犯罪。
律師說法:從主觀目的看問題
本案中的被告人開始主觀上具有流氓動機,客觀上無事生非,從對象上、手段上針對的都是不特定的人,具有隨意性,其行為是尋釁滋事行為。在被告人攔住被害人脅迫其下車,陽鋒強行把被害人拉進漆黑的巷內,威脅被害人拿錢時,本案雖然事前無商議,但其他三被告人明知陽鋒把被害人黃坤拉進巷內將實施包括劫財在內的危害行為而在外守住被害人黎梅并不準其報警,積極配合陽鋒完成犯罪,構成了共同的犯罪,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一伙人多勢眾,內外控制了兩被害人的人身,被害人無法尋求救助,被迫交出財物,性質完全發(fā)生了變化,轉化成了搶劫。如果沒有其他三被告人的配合,被害人黎梅可以報警,陽鋒不可能搶劫得逞。區(qū)別搶劫與尋釁滋事的強拿硬要,一是從發(fā)生的地點來看,搶劫一般選擇在偏僻的地方作案,尋釁滋事的強拿硬要大多選擇在公共場合,如城鄉(xiāng)市場、商店,欺行霸市,擾亂正常的市場貿易活動。二是從暴力程度來看,搶劫采取的暴力程度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是嚴重威脅到被害人的人身,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基本上沒有尋求救助的機會,被迫交出財物。本案被告人陽鋒先是稱要拿出刀來捅被害人,在巷子內時,又威脅要打被害人,這就使得被害人不敢反抗,被迫交出200元錢。尋釁滋事的強拿硬要雖然也會采取暴力威脅的手段,但其強度比搶劫中的暴力威脅的強度要弱,一般不會危及被害人的人身,被害人可以有尋求救助的機會。三是從主觀目的來看,搶劫的主要目的是非法占有錢財,尋釁滋事的強拿硬要的主要目的是追求精神刺激,不遵守社會公德,破壞社會公共秩序,不在乎錢財?shù)亩嗌?。本案被害人黃坤因害怕被打提出給100元后了事,陽鋒嫌少,要200元,說明被告人并不是不在乎錢財?shù)亩嗌?,而是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錢財?shù)哪康?。綜上,四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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