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撿到物品的人欺騙自己所有的行為構成何罪,無錫刑事專業(yè)律師為您解讀,法邦網(wǎng)專業(yè)刑事律師為您提供專業(yè)的刑事咨詢,刑事訴訟代理等優(yōu)質法律服務,找專業(yè)律師就上法邦網(wǎng)。
案情簡介:對撿到物品的人欺騙自己所有
李某、王某、張某等一行10人在KTV喝酒、唱歌,結束時有幾人醉酒不醒,李某離開時發(fā)現(xiàn)沙發(fā)上還有一個手抓包(為張某所有),遂大聲詢問,王某見狀謊稱為自己所有,李某將包交給王某。
法院判決:構成詐騙罪
經(jīng)法院審理認為,應當定性為詐騙罪。張某在KTV等公眾場合醉酒未將手抓包帶走,應當理解為對財物失控,而由李某撿拾,因此李某可以獲得對財物的事實占有,嫌疑人對李某謊稱是財物主人應構成詐騙罪。
律師說法:占有的概念
首先,李某對被害人失控的手抓包成立事實占有。從物權法角度看,所謂“占有”,是指對物事實上的控制和支配。這種控制和支配是一種事實狀態(tài),而不是一種法律權利。根據(jù)不同標準,占有可以分為所有人占有與非所有人占有、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合法占有與非法占有等不同類型。在占有的法律關系之中,直接占有是指對物進行事實上的管領和控制。例如:質權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為直接占有;間接占有是指雖未直接占有某物,但依據(jù)一定的法律關系而對于直接占有人享有返還占有請求權,從而對該物間接管領和控制?;谏鲜龆x及分類,本案中,手抓包的實際所有人張某對手抓包為間接占有,撿拾手抓包的的李某為該手抓包的直接占有人;謊稱手抓包是自己的冒領人王某,為非法占有(惡意占有)人。
其次,本案直接被害人是誤將挎包交給惡意占有人的李某,手抓包主人張某只是案外的間接被害人。李某作為同行者發(fā)現(xiàn)落下的手抓包后將其控制在手中并向在場者詢問挎包歸屬,盡管此時并無任何人委托和授權,只是出于情勢所迫,但其“拾得”手抓包的行為與在其他公共場合拾得財物不同,因為他完全可以意識到手抓包的歸屬應該就在一起在KTV消費的人里面;而拿起挎包詢問歸屬,本質上講同樣屬于臨時代為他人保管財物的行為(在此環(huán)節(jié),如手抓包出現(xiàn)意外,所有人張某注定要直接或間接地向李某追償)。而法律上的“代為保管”,正如一部法學教材所指出的,“不應過于狹隘地理解為僅指受他人委托暫時代為保管或看護財物。事實上,財物的所有人、持有人以合法方式將財物的占有權轉移給他人,具有多種多樣的法律上和事實上的原因和根據(jù)”。
最后,本案應定性為詐騙罪。行為人非法占有手抓包的手段行為,是基于他人的錯誤判斷“明里要”(詐騙),而并非乘人不備“暗里拿”(盜竊)。盜竊與詐騙兩罪的區(qū)別,主要是行為人非法取財?shù)姆绞讲煌?。盜竊罪在客觀上表現(xiàn)為采取自以為不被財物實際控制者察覺的方法,或乘人不備,見財起意,順手牽羊;或預謀踩點,翻墻入室,鼠竊狗盜,將公私財物竊為己有;其手段行為具有秘密性和隱蔽性,本質特征是“暗里拿”。詐騙罪在客觀上表現(xiàn)為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對財物的性質及歸屬產(chǎn)生錯誤認識,通過騙取被害人信任,使其“自覺自愿地”交出財物,從而達到非法占有目的;其手段行為具有欺騙性和虛偽性,本質特征是“明里要”。而詐騙罪成立的場合,“在欺詐行為與交付(處分)財產(chǎn)之間,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本案中張某醉酒后成為了手抓包的間接占有人,而李某成為該手抓包的實際占有人,王某采用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案件直接被害人李某產(chǎn)生錯誤認識,將手抓包交給王某,該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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