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原告出資購買婚房,婚姻未果要求返還購房款
2012年,小王與上司楊先生經(jīng)人介紹認識并確立了戀愛關系,楊先生年齡大小王20余歲,有一定的積蓄,打算購置婚房,因楊先生是外地人,根據(jù)上海的購房政策,楊先生屬于限購對象。于是,楊先生出資575萬元以小王的名義購買了一套房屋。去年7月,兩人分手。楊先生認為,當初是考慮到要結婚才出資買房的,如今戀愛關系終止,對方應當返還,協(xié)商未果,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小王返還購房款和升值款。
法庭判決:結婚目的沒達成,支持原告返還出資的訴請
庭審中楊先生表示,兩人相識后確立了戀愛關系,因談婚論嫁進而由他出資買房,該房屋并非贈與,而是以結婚為目的購房行為。小王則辯稱,楊先生的出資行為并非以結婚為目的,而是贈與自己的行為。如今贈與已經(jīng)完成,自己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楊先生的贈與行為不存在法定撤銷情形,無權要求返還。
法院審理后認為,楊先生的出資行為是以雙方結婚為目的,現(xiàn)在雙方已終止戀愛關系,結婚目的已無法達成,故對楊先生要求小王返還575萬元的訴請依法應予支持,對其要求獲得該房屋升值款115萬則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出資購房,如何認定出資是為了特定目的還是一般贈與呢
1、如何認定楊先生的出資行為呢?
本律師認為;通常情況下,除了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外,一般出資為他人購房,若不存在相應條件或目的,不符合公眾的一般認知。在本案中,即使楊先生購買涉案房屋之時,出資數(shù)額完全在其支付能力范圍內,但考慮到他和小王當時的交往時間及情形,該出資行為顯然不能僅僅視為一般情形下的贈與。結合本案案情,該出資行為以談婚論嫁為目的,更符合社會常理。
2、小王是否應當返還購房款和升值款?
本案律師認為:雙方已經(jīng)終止戀愛關系,即雙方喪失了談婚論嫁進而締結婚姻的可能性,小王理應返還楊先生房屋的出資款,否則有違公平合理和社會常理。至于房屋的升值款,由于楊先生僅有出資行為,而涉案房屋的購房人是小王,房屋產權登記在小王一方名下,兩人并未結婚,并非婚內共同財產,楊先生要求返還升值款沒有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實屬合情合理。
房產婚姻問題案情復雜多樣,處理時要根據(jù)個案具體情況而具體對待,每個個案都有其特殊性。因此,如果你有此方面的困惑,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建議咨詢相關房產專業(yè)律師。
法律依據(jù):《民法通則》
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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