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老師是我的刑訴法的老師,剛才熊老師娓娓動聽發(fā)言完之后,我現(xiàn)在沒底了,不敢講了??陀^來講,對法律援助這項制度我還是從03年到08年五年期間,對這項制度在司法實踐當中運用比較多,了解比較多的一個時期。從08年到現(xiàn)在搞二審案件以后,對這項制度基本上在實踐當中運用很少,所以平時關(guān)注它思考它比較少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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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到我被安排在這個單元發(fā)言以后,我就做了下面幾項工作。一個就是邀請了我們中院的刑一庭、刑二庭、少年庭一共九名同志跟我召開了一個座談會,就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做一個簡短的回顧。在司法實踐當中出現(xiàn)什么樣的問題?對這項制度有什么樣的展望?有什么樣好的建議?我征求了我同事的意見,在來之前。
第二項工作,我電話跟我們市公安局刑偵支隊的辦刑事案件的工作人員進行了電話交流,了解他們在2013年1月1號新的刑事訴訟法頒布以后,在偵查階段法律援助的情況怎么樣,進行了初步的了解。然后又跟市檢察院公訴一處、二處跟兩個基層法院的公訴科有關(guān)同志,向他們了解在審查起訴階段法律援助制度貫徹落實情況。最后向我們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主任和副主任分別征求了意見,了解法律援助這項制度的發(fā)展和變革的情況。然后在做了這幾項工作以后,結(jié)合他們的意見,再結(jié)合自己的一些思考來說。
整體來說,隨著國家對法律援助,尤其對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視,現(xiàn)在真是取得一個長足的發(fā)展。尤其是13年新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從五個方面做了重大的調(diào)整以后,出現(xiàn)了一個非常大的變化。尤其是把法律援助提前到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把刑事案件適用案件的范圍從公訴案件擴大到自訴案件,把人員氛圍從三種人擴大到五種人,這五個方面進行了變革以后,應該說法律援助制度在咱們國家呈現(xiàn)目前這么一個蓬勃發(fā)展的現(xiàn)狀。這項制度現(xiàn)在整體來看,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保護嫌疑人、被告人應當有的辯護權(quán)利,起到了一個重要的作用。
但是這幾位同志也認為這項制度在司法實踐當中還存在下面這樣一些問題,對這項制度提出這樣一些展望。第一點就是法官提出來,我的同事還有我們基層法院的兩個刑庭庭長提出來,在辦理有法律援助案件過程中,他們感到有下面幾個比較難的地方。
第一個難的地方,讓法律援助律師及時來法院閱卷難,電話通知多少次,也不能及時趕到。后來我就問他什么原因,也綜合進行了分析。我們那個地方法官這個案子要指定辯護律師,然后就給這個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發(fā)函,如果我們中院的案子,還需要向縣里面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發(fā)函,然后再到律師事務所,然后才到律師個人,整個這個環(huán)節(jié)如果銜接不好的話,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的話,時間很長。再加上刑訴法規(guī)定,把指定辯護的律師拿到起訴書以后,15天以后才可以開庭,其他的10天以后就可以開庭,這樣就嚴重影響我們法院的審理合理的安排,這是第一個難的問題。
第二個難的問題,在庭審當中讓指定辯護律師對被告人發(fā)問或者進行比較有效的發(fā)問比較難,基本上不發(fā)問。
第三個難的問題,讓指定辯護律師在庭審當中發(fā)表質(zhì)證意見或者發(fā)表有效的質(zhì)證意見比較難。
第四個難就是在法庭辯論階段,跟公訴人很難形成對抗性的辯論這么一個場面。
最后一個難,讓指定辯護律師及時向法庭提交辯護詞比較難,往往是電話通知好幾次,才能把辯護詞提交上來。這個當然是我跟幾個法官調(diào)查反映的情況,當然它不能整體反映法律援助律師的素質(zhì),這應該是極少數(shù)的,比較片面的,不全面的一個調(diào)研的結(jié)果。
第二個問題,在司法實踐當中,公安、檢察院、法院也提出來嫌疑人、被告人有獲得刑事辯護的權(quán)利,我們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親屬為什么不能獲得法律援助這么一個問題。這個問題公檢法同志都提出來,因為很多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親屬家庭條件非常困難,也請不起代理人。他們就會到公安、檢察院、法院問這個問題,但恰恰這個問題目前法律還是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親屬的訴訟權(quán)利如何獲得保護的問題,還有待于思考。
第三個問題,在司法實踐當中他們就提出來,在每個環(huán)節(jié)指定辯護律師如何對他們進行考核的問題,要建立相應的考核機制。咱們非指定辯護律師不用考核,人家當事人家屬就盯著了,你干的不好,人家會指責你。但是指定辯護律師怎么考核的問題,從形式上面走過場,但實質(zhì)上面沒有達到法律援助的意義,這是大家提出來的想法。
還有一個問題,同志們都提出來,要提高法律援助律師這個門檻的問題,他們就提出要建立一個法律援助律師庫。你法律援助律師指定只能從這個庫里面抽取,但要入這個庫必須有一個門檻。大家都知道值班律師,不管是看守所的還是法院的,基本都是大學畢業(yè)的,剛剛干律師的年輕同志去值班的。像咱們在座的律師很少去值班,基本上都是這樣。其實我們法官最擔心的,指定辯護的案子其中相當一部分都是疑難復雜的案件,不是說指定辯護的案件它就比較簡單,不復雜,恰恰相反,指定辯護的案子它的案情有的復雜程度比有律師辯護的案件復雜程度還要大。我們法官也特別需要法律援助的律師能夠進行高水平的,能夠進行有效的,介入到每個環(huán)節(jié),向我們的法院提出非常有效的辯護意見。從個人來講,也減輕我們法官個人的負擔。
我的切身體會,我特別喜歡傾聽律師的意見,哪怕開完庭以后,我也會跟他進行溝通,希望他到我的辦公室進行溝通或者我打電話給他,尤其是卷宗比較多的案件,我看幾遍以后,感覺到還是理不出思路的話,我就喜歡跟律師進行溝通。在溝通過程中,我就希望律師能提出對我有幫助的思路。但是許多情況讓人非常遺憾的是,不光是法律援助律師,不是非指定律師也很難做到這一點有的時候,非常非常遺憾。
還有一點,我想談談個人的問題,我們國家現(xiàn)在下這么大的力氣在搞法律援助制度這一塊,它的目的是什么?還是為了最大限度的保護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quán)的問題,減少冤假錯案的發(fā)生,這么一個最終的落腳點。要實現(xiàn)這個落腳點的話,我想從兩個方面來進行。因為是法律援助,援助這一塊,國家要實現(xiàn)重大意義的這么一個行為,國家財政上面必須要給拿出相當一部分資金進行補貼。我跟張青松主任以前就溝通過,原先尚權(quán)所在搞死刑案件法律援助這項活動,我就跟他談到這個問題。你搞那么多的案件,律師的收入怎么辦?不談收入,正常的基本開支如何保證?這部分讓所里面承擔是不合理的,也不公平的,國家必須拿出來錢來補貼法律援助律師的辦案經(jīng)費。如果這一點做不到,要想有效辯護,讓律師去做有效辯護,咱們都是人,客觀上不太現(xiàn)實。
如果這個問題解決了,下一步我們就要談到援助律師如何做有效辯護的問題。就像上午那個話題一樣,律師該干的活必須得干,該說的話必須說,該找的人必須找,該提取的證據(jù)必須提取,這才能做到下一步有效的辯護。律師咱們不能僅僅圍繞檢查機關(guān)移送過來的現(xiàn)有卷宗去挑毛病,應該善于發(fā)現(xiàn),善于去調(diào)取、收集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jù)。我想收集證據(jù)權(quán)利的行使是律師發(fā)揮有效辯護的最重要的一個權(quán)利,如果這項權(quán)利不去行使的話,不去埋頭苦干的話,腳踏實地的做這項工作的話,再談有效辯護,效果不太好。卷你都看,你也看,法官也看,檢察院也看,如果沒有新的證據(jù)的話,很難做到有效辯護。我的發(fā)言完畢,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