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懷孕不適用死刑
9月12日下午,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3·01”昆明火車站嚴重暴力恐怖案件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完畢并當庭宣判,被告人帕提古麗·托合提因參加恐怖組織、故意殺人,數(shù)罪并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自2013年12月以來,昆明暴恐案一伙人為非法出境、實施暴力恐怖活動,先后糾集于廣州、珠海、蘭州、云南等地,推選頭目、訓練體能、購買刀具等活動,逐漸形成了以依斯坎達爾·艾海提為首、以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為目的的恐怖組織。
2014年2月27日,團伙中一人因涉嫌偷越國境被抓,3月1日中午,團伙商定即日按原計劃在昆明火車站實施暴力恐怖活動。17時30分許,五人攜帶作案工具,租車從沙甸出發(fā),20時30分許到達昆明火車站。21時12分許,五人持刀,從火車站臨時候車區(qū)開始,經(jīng)站前廣場、第二售票區(qū)、售票大廳、小件寄存處等地,打出暴恐旗幟,肆意砍殺無辜群眾,致31人死亡,141人受傷,其中40人系重傷。
三被告人在被公安機關抓獲后,明知其組織成員即將實施殺人恐怖活動,拒不供述犯罪事實,積極追求暴恐犯罪目的的實現(xiàn),應對恐怖組織所犯全部罪行承擔責任。被告人帕提古麗·托合提實施殺人行為,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但鑒于其在羈押時已懷孕,所以依法不適用死刑。
不適用死刑的情形
知名刑事辯護律師,法邦名律聯(lián)盟刑事專家團團長,宋曉江律師表示: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18周歲指按罪犯的實際出生年月日核對,以18周歲生日當天24:00以后為滿18周歲。
“審判時懷孕的婦女”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被告人是懷孕的婦女,不管其懷孕是否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chǎn)后,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應當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
不管怎樣,孩子終歸是無辜的。希望這位母親可以早日悔悟,也希望孩子可以健健康康,將來做個善良、明智的好孩子。(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