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主持人!女士們,先生們,大家下午好!首先祝賀我們尚權所的尚權刑事辯護論壇十周年,也感謝尚權所的邀請,使我有機會來向大家學習。尤其給我安排的這個角色要表示感謝,作為點評人,我的理解就是談學習體會的人,這個學習體會可以談多談少,也可以談深談淺,好在前面有卞教授,他很深度的談了,我后面談的淺點問題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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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談第一點,從我們單元的發(fā)言里面和我自己原來的研究的一些體會,第一點是什么呢?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從各個角度,從各個方面來說,它都是一個好的制度。你看它對所有的主體都是有利的,對控方來說減輕了負擔,甚至對偵查機關來說他也很有好處。為什么偵查機關那么熱衷于對這項制度的推行,還是對他有很大好處的。具體不展開。對審判機關不用說了,節(jié)約了大量的時間。對被告人有沒有好處呢?如果我們講的是真實自愿的認罪認罰,他能夠獲得,能夠確定從寬的這種待遇,多好的事情啊。對被害人有沒有好處?被害人也有好處,獲得被害人的諒解也是很重要的因素。對社會也有好處,因為認罪認罰,社會因為犯罪而導致的或者而產生的一種戾氣就會減少。要反思了,對大家都有好處的事情,怎么會顧慮那么多?在討論過程中,大家反映出來的有一點,跟我想法是有共鳴的。那就是任何一個好事,即使對誰看來都是好事,如果不好好辦的話,它很有可能辦成不是好事,很可能辦成了壞事。好事都沒有實現,可能其他負作用倒會體現出來。這個就是我們今天之所以要討論誰看著都是好事的這個制度的基本的一個原因。
第二個,要把這個好事辦好的話,因素很多,核心因素,我最關注的這個因素就是律師的作用,也是大家都談到的。如果這個制度沒有律師的參與,以及必須有的律師的有效參與,這個好事可能就沒有把它能夠辦成我們預期的那個效果,或者很難辦成我們預期的效果。我用很難都是很含蓄了,可以絕對的說,他就是不能辦成我們預期的效果。你設想一下,在強大的國家機器面前,一個被刑事追訴的人他獲得從輕的處罰,以認罪認罰為前提,如果這個認罪認罰是自愿的,并且是真實的,那么這個保障從哪里來?如果保障還在職權機關的話,我們早就有了,佘祥林也認罪了,趙作海也認罪了,但是有沒有律師的參與和律師的有效參與,這就是問題了,律師的參與和律師的有效參與,這是把一個好事最終能辦成預期效果的一個基本的前提。這是我要談的第二點。
第三點是什么呢?第三點,律師的參與要辦成好事的話,我們對于現有的律師作用的發(fā)揮,可能要有一定的反思。這個反思可以多方面、多角度,李教授是一個角度,我也很同意卞教授他的那個角度,但是我想可以有更多的角度來考慮這個問題。比如值班律師在中間起什么作用?他到底可以起什么作用?能夠起什么作用和應該起什么作用是需要我們反思的。值班律師制度在我看來它本來就是一個替代性的律師發(fā)揮作用的機制,是一個替代性機制。哪兩個意義上能替代呢?第一,審訊的時候要有律師是在場,這是一個替代,為了保障這個審訊有律師在場,值班律師就可以有這個保障。這個替代性的意義或者價值要特別的肯定,但是這個替代性一定是建立在委托律師和法援律師的基礎上。剛才我聽到把法援律師和值班律師相提并論,我覺得還是要分開的,法援律師和值班律師還是不一樣的。很簡單,我們現在值班律師制度到底怎么設?我沒看到這個制度的設計,比如值班律師的定期輪換有沒有?我沒看到。值班律師沒有定期輪換,值班律師很有可能最后就是淪為合作者,審訊者的合作者,他很難真正成為維護者。律師制度或者辯護制度當中的值班律師他中間的替代性作用,他要做一個相應的局限,可能是需要我們反思的。
再有一點,我要談到律師的作用,和大家剛才都提到的合作也好,對抗也好,這種說法也要有一個反思。我很同意卞教授所說的,慎提由對抗變?yōu)楹献?,我倒覺得是可以提合作,但是前提是不放棄對抗的合作?;蛘哒f堅持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基礎上的合作,用對抗這個詞可能不是太好,說是堅持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基礎上的合作,沒有這樣的堅持,辯護律師你的職責是什么?就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你不能放棄這個職責去談合作。堅持這個基礎上的合作,那就不僅僅是律師的問題了,律師是其中重要的角色,也要發(fā)揮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僅僅是律師,還有誰?還有我們的職能部門,職能部門不能因為當事人聘請了律師,然后律師隊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這種維護,而認為你是不想認罪認罰的,你不想從寬,那就是焦鵬律師的擔心有可能會出來,這個可能是需要我們職能部門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之外,或者之中和之外的當事人聘請律師他所真正發(fā)揮作用的這個空間和他的作用的這種認可,這個是必須有的。沒有這個的話,我們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很有可能迫使他認罪認罰的制度,律師在迫使過程當中充當了一個合作者,那就太危險了。那個好事就肯定難以辦成好事,可能就辦成壞事了。
上午的發(fā)言我節(jié)約了兩分鐘,被后面更有水平的人的發(fā)言占用了兩分鐘,省下的時間到更有價值的地方去了。我們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省下了很多時間,我們正常的或者應該有的程序,這個必須要真正落實,如果不能投入到那兒去的話,我們省下的時間去開衛(wèi)生標兵會議去了,這個不是我們這個制度應該有的。重要的不僅僅是指的是時間,重要的是這個程序的價值和意義。普通程序當中我們律師的作用應該要在這個程序當中獲得更多的尊重,剛才焦鵬提到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認了,還請律師干什么?如果不認,不認,更倒霉,請律師辯護,也是很要命的事情。如果正常的刑事辯護,案件事實有異議,證據有問題,以至于需要律師在那兒辯護,發(fā)揮作用的,你找律師,我得給你重判。不僅省下來的時間我們看它去哪了,更重要的是看省下來的精力他投入到哪去了。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