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國大陸的刑法理論和實踐,如果一種行為達到嚴重危害社會和他人的程度,那就應該得到刑事懲罰。弟兄兩個因為分家不均打架,打完后又買上二鍋頭,舉杯共飲,雖然各自都受了點皮外傷,但是哥兩依然好了,這沒有社會危害性,即使鄰居打110,警方也懶得理。但是如果老大把老二打死或者打殘了,那就不一樣了,警方肯定會開著警車,呼嘯著前來查看的,為什么,因為這已經(jīng)不是打打架那么簡單了,而是威脅到社會的安全了,法院也會根據(jù)證據(jù),判該罰之人的刑罰的。
幼稚園里,老師看著孩子可愛,動手捏捏孩子的臉,摸摸孩子的頭,這是愛的表示,沒什么;有的孩子不聽話,甚至犯了嚴重的錯誤,比如欺負別的孩子,老師拿出戒尺打了他兩下,這也不算什么,教育孩子,不可能永遠溫柔可親,如果有的家長據(jù)此要找幼稚園理論,那就不免有點小題大做。對于犯了紀律的懵懂的兒童,適度的體罰或許也是一種教育之道。
但是,如果因為孩子沒記住昨天講的英語單詞,老師就要大打出手,甚至更變著法的傷害孩子,那問題就嚴重了。在這方面,有的老師無聊透頂了,無聊的方法之一是,讓兩個沒記住單詞的孩子互扇耳光,而且還命令孩子扇多少個才完事,這對孩子的身心是嚴重的傷害;有的老師會把孩子的頭夾在書桌里,讓另外的孩子打他的屁股;比較溫和一點的,也得讓孩子做一百個俯臥撐。
請問,這還是教育嗎?這還只是一個道德問題?
這幾年,中國的社會刮起了一股歪風,那就是一些搞法律的,只想著那些壞人是多么的可憐,從沒有想想那些被壞人折磨的受害者是多么地可憐。律師為壞人辯護,想博得人們的同情,爭取法院能從輕發(fā)落,這是很正常的,壞人的辯護律師就該這么干。但是如果你都不是壞人的辯護人,你的孩子都有可能被壞人虐待,甚至被壞人猥褻或者強奸,你還一味地同情壞人,是不是腦袋有了問題了,抑或是患了辯護職業(yè)病了?你不為你家的善良人想想,那也得為天下的善良人想想,你不為你家的孩子考慮,也得為天下的孩子考慮啊,怎么就不能用刑法懲罰傷害幼兒的行為呢?
昨天筆者寫了篇文章,主張用鞭刑懲罰隨地吐痰亂扔廢棄物的人,許多人就又開始為那些低劣行為的人擔心和同情了,怎么不同情同情環(huán)衛(wèi)工人呢?怎么就不同情同情二手煙的受害者呢?
園丁用各種喪盡天良的方法傷害兒童,除了必須承擔民事責任外,當然也應該承擔刑事責任?,F(xiàn)在,中國的刑法里已經(jīng)有猥褻兒童罪了,但是有的人對兒童沒有猥褻行為,而是別的傷害行為,比如鼓動兩個小孩子互相傷害,筆者小時候就遇到這種事情,一個大人樣的混混讓兩個小孩子摔跤,這兩個小孩子是弟兄兩,這個混混用惡毒的語言挑動,說老大打不過老二,小孩子有時是不能激將的,老大聽說打不過老二,就急了,開始跟老二摔跤,弟兄兩就打開了,這是什么行為,這就是虐待行為,雖然那個混混沒動手,但是仍然是虐待行為,不管是何居心,都傷害了孩子,這種行為就得用刑法懲罰。當然,現(xiàn)代社會,孩子稍微大點,就被送到幼稚園了,能有機會虐待傷害孩子就是幼稚園里的大人了,這就常常表現(xiàn)為沒有任何道理的體罰或者折磨,前頭我說了,如果一個孩子欺負另一個孩子,老師拿出戒尺給予適度懲罰,這沒什么,但是,如果因為學習上或者性格上而懲罰孩子,那就絕對不行了,達到一定程度,必須用刑法制裁,這個程度應該是個什么程度呢?筆者認為,只要有了這種行為,那就要制裁,如果傷害到輕傷甚至重傷,那就是故意傷害罪了。
前幾天,媒體報道了南方某地的女幼師虐待兒童的新聞,假如這位幼師確實只是跟孩子鬧著玩,而且也是孩子那個年齡可以接受的玩的方法,那沒什么,但是如果他的這種玩法引起了孩子的恐懼和不安,比如孩子哭嚎,不敢上學,見了這個老師就害怕,那這種玩法就是虐待孩子的行為了,刑法有沒有必要管呢?當然有必要了,因為,老師們一聽說這樣的做法會被判為有罪,那他們大多就不敢這樣做了,如此,刑法的預防目的也就達到了。如果他們?yōu)榇耸艿降闹皇?a href="http://www.luxwatt.cn/laodong/citui" class="link" target="_blank" target="_blank" class="link"/>解雇或者民事賠償?shù)拇鷥r,那許多老師就不會有太大的顧忌,而繼續(xù)玩著玩弄孩子實則是虐待孩子的事情。
刑法刑法,本質(zhì)上不是為了刑罰別人才有此法,根本上是為了減少或者避免別人危害社會和他人才有此法的,我昨天寫文章呼吁用鞭刑懲罰隨地吐痰之人,難道只是為懲罰而懲罰嗎,當然不是了,假如某人隨地吐痰被抽了三十鞭子,媒體把這件事情報道了,人們一看要對隨地吐痰的動真格的了,那他們是不是就要小心,不再隨地吐痰了呢?如此一來,鞭刑的作用不就實現(xiàn)了嗎,難道非得必須抽人鞭子才證明鞭刑的存在嗎?
虐童行為也是一樣的,有什么理由不能入罪了,入了罪,是告訴大人們,對孩子的那些行為會讓自己付出牢獄之災,從而減少甚至避免這些行為的發(fā)生,達到保護兒童的目的!
(于伏海律師供法邦網(wǎng)-法邦時評專稿,轉(zhuǎn)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