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段時間,網絡上紛紛報道關于東莞猥褻虐殺少女一案,大體情況是這樣的:2011年11月21日,廣東東莞理工學院大二女生小米(化名)在上廁所時,因反抗同校大四男生敖翔對其實施猥褻而被殺害。5月25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鑒于敖翔有自首情節(jié),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良好,最終以強制猥褻婦女罪、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敖翔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2012年5月31日,該案的最新報道稱:“昨日,檢察院出示了書面回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guī)定,經審查本院認為一審判決不屬于適用刑法明顯不當量刑畸輕情形,確定不予抗訴?!?/p>
至此,本案已經基本塵埃落定。但在案件審判的整個過程中,充斥著來自社會各界的各種各樣的聲音。其中最響亮的,可能要屬“該案屬于枉法輕判”了。大部分網友們,包括我身邊的非法律專業(yè)朋友,都認為該案性質惡劣,尤其對比藥家鑫案件,兩者情況基本差不多,為何藥家鑫被判死刑立即執(zhí)行,而該案中的主人公敖翔卻免于一死?這個疑問在廣大老百姓的頭腦中迂回盤旋,揮之不去??赡芤灿械膽岩煞ㄔ旱呐袥Q合法性,懷疑是否有行賄受賄的嫌疑。
筆者要說的是,雖然大家的觀點一邊倒,都矛頭直指敖翔,但我還是要說——“逝去已逝,為何不能給生者留條活路”呢?下面,我從廢除死刑和道德的角度談談我的觀點。
從廢除死刑的角度看
根據我國《刑法》規(guī)定“犯罪行為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那么本案有自首情節(jié),判處死緩是有理有據的。有的人可能要說,那藥家鑫怎么就判死刑了呢?其實這么說吧,藥家鑫案本來也可以判處死緩,當然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也是“可以”的,這個都是法律明文規(guī)定,是法律賦予法官根據個案情節(jié)、性質、惡劣程度等綜合因素予以裁量的自由裁量權,法院判決均無不妥之處。
筆者重點要強調的,不是法律如何規(guī)定的,這個一般法律界的人士都知道。筆者要強調的是,針對廣大網友們如此憤世嫉俗,擺出一副“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架勢,我想從立法角度和道德角度為大家解釋一下,也好消消火、降降溫,讓大家明白:請不要再以“殺人償命”的傳統思想看待這類問題了,我們應該隨著時代的發(fā)展、隨著人類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發(fā)展,逐步改變這種觀念,應該以另一種“尊重人權、人權至上(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人權)”的觀念來對待世事!畢竟,歷史的車輪應該是在不斷前進的,而不應該是倒退的!
要解釋清楚這個問題,首先要從“廢除死刑”說起。事實上,目前保留“死刑”制度的國家已經不多了。維基百科2011年6月統計,全球198個國家中,已有139個國家實質上廢除了死刑,占全球國家總數的70%。其中,有94個國家完全廢除死刑,10個國家廢除普通死刑,只有在特定條件下才執(zhí)行死刑(軍事犯罪或戰(zhàn)時犯罪),還有35個國家雖然保留死刑,但是在最近10年里沒有執(zhí)行過死刑。歐洲只有一個國家執(zhí)行死刑:白俄羅斯。白俄羅斯在2011年有2人被執(zhí)行死刑。傳統發(fā)達國家中只有日本和美國還在痛苦的廢除死刑之路。如今美國有16個州已廢除死刑,而2011年之前,日本也已有兩年沒有執(zhí)行死刑。
我國政府一直為批準加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做著積極準備。我國政府已于1998年10月5日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公約》第6條專門針對死刑問題作了規(guī)定,其中第1款規(guī)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權。這個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 第6條第2款規(guī)定:“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雖然該《公約》尚未經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但這僅僅是一個時間上的問題。2004年,國家主席胡錦濤在法國國民議會大廳發(fā)表演講,表示一旦條件成熟,中國政府將向全國人大提交批準該公約的建議。
當前對于廢除死刑的呼聲越來越高,許多著名的刑法學者強烈呼吁廢除死刑,或者限制死刑在審判中的適用。
“少殺、慎殺”是我國一貫的司法政策。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相關文件,司法界一直在試圖控制、減少死刑宣判。佘祥林、聶樹斌案也讓我們不得不對死刑立即執(zhí)行慎之又慎。前段時間熱炒的吳英案,最終最高法院也未核準其死刑。
因此,筆者認為,為了與國際社會接軌,也為了適應我國日新月異的經濟發(fā)展,我國從立法層面上講,廢除死刑是歷史發(fā)展的必然,只是時間遲早的問題。而即使在沒有廢除死刑的情況下,堅持“少殺、慎殺”是完全必要的。因此,我們在遇到此類問題時,沒有必要一定“咬定青山不放松”,一副非得“殺人償命”、“一命抵一命”的態(tài)度來解決此問題方可罷休;而要站在一個更高的高度,站在國際的高度,放眼世界,了解一下全人類除了我們國家外,其他人類都在怎么處理這個問題!
從道德角度看
死刑就是簡單的“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血還血”的復仇制度。一位哲人說過:"只有不再殺人(指死刑),人類才得以為人"。兇手殺了一個人,我們厭惡和憤怒其中的暴力。但是死刑作為一種法律,卻是繼續(xù)沿著這種暴力的邏輯在演進,并沒有讓暴力得到收斂和克制。死刑只能更大程度的激發(fā)仇恨和暴力。那法律就不是在呼吁文明和克制,相反在激發(fā)社會的暴力。法律應當更多用于約束人們的行為,而不是擴大殘暴的事實。
刑罰的主要目的是預防犯罪。既然罪犯已經殺人,我們采取盡肯能嚴厲的懲罰措施,對他已經是一種懲罰;又何必一定要置之死地而后快呢?換個角度講,他殺人了,那即便讓他死一百次,那個被害的死者也不能復生,其實就是一種“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赤裸裸的報復,無非是這種報復是國家讓它合法化、讓他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罷了。但俗話說得好:“冤冤相報何時了”?。∽鋈俗鍪?,懷著一顆寬容的心、坦誠的心去面對一切,放過他人就是放過自己。罪犯也是一個活生生的生命,既然他的死與活已經于事無補,那么我們何不選擇寬容,寬容罪犯,放他一條生路呢?畢竟罪犯縱然可恨,但罪犯的生命也是活生生的,罪犯的生命也只有一次。
當然,也有人說了,這樣下去,以后殺人的不是更加是無忌憚了嗎?這個問題問得好。其實,一個社會文明的發(fā)展,并不僅僅在于懲處,而更重要的,在于“教育”,就像我們家長教育孩子一樣!“棍棒”式教育方式是遠古時代的事了,人類文明發(fā)展到今天,我想這種教育模式大多數家長都不認可了吧?現如今,社會發(fā)展越來越文明,大多數家長認可的,也是“疏導”式的教育模式。教育孩子和教育成人的方法是一樣的道理。社會上已經犯罪和可能犯罪的人,應該采取其他方式、比如從小接受正確的教育模式來進行教育,而不是單純依靠犯罪了實施懲罰的模式來進行教育。
因此,我們說,“逝者長已矣,生者如斯夫”,逝者已經逝去,還是讓我們大家懷著一顆寬容、仁慈的心態(tài)來面對生活,繼續(xù)我們的生活吧!
(熊烈鎖律師供法邦網-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