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刊載《廣東美的偷漏數千員工社保 暗中隱藏巨大利益鏈》一文,報道廣東美的環(huán)境電器制造有限公司偷漏數千員工社保。此一事件,新華社和廣東的電視臺也進行了報道。京華時報報道說:我國法律明確規(guī)定,用工企業(yè)必須給員工買社保。地處廣東省中山市東鳳鎮(zhèn)的廣東美的環(huán)境電器制造有限公司,擁有員工約1萬名,是全球最大的環(huán)境電器制造基地,但卻被群眾稱為“欠保大戶”。群眾反映,原本屬于農民工“救命錢”的社保,該企業(yè)的繳保比例不足四成。
筆者認為,這里可能涉及各個方面的違法情形,有權部門應當進行調查,如果調查結果證實報道屬實無誤,應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首先,廣東美的環(huán)境電器制造有限公司可能涉嫌違法用工。
美的公司辯稱:“還有一部分員工屬于勞務派遣,按規(guī)定由勞務派遣公司買社保,與美的無關?!倍凑铡?a href="http://www.luxwatt.cn/laodong/laodonghetong" class="link" target="_blank" target="_blank" class="link"/>勞動合同法》66條: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并且59條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xié)議。勞務派遣協(xié)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xié)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xù)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xié)議。
可見,美的公司以勞務派遣為由對工人不買社保的責任抗辯是不成立的。在使用派遣勞務工方面的合法性正當性以及簽訂勞務派遣協(xié)議的合法性是有違法嫌疑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查實,依法處理,包括以《勞動合同法》92條規(guī)定要求美的公司對職工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其二,廣東美的環(huán)境電器制造有限公司可能涉嫌違反《社會保險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報道說:據當地勞動部門提供的數據,中山美的員工參保率只有三成多,相比該鎮(zhèn)很多中小企業(yè),要差很多。比如說,與中山美的只隔一條馬路的廣東頂固、鐵將軍等企業(yè),員工數量在千人以上,但員工參保率均為100%。
《社會保險法》10條23條33條44條53條分別規(guī)定了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yè)保險和生育保險。58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60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否則,按照84條86條規(guī)定承擔罰款,補足社會保險費,交付滯納金的法律責任。
另外,如果報道屬實,美的公司偷漏數千員工的社會保險,則屬于違法情節(jié)相當惡劣的事情。行政官員必須負責。
依據《社會保險法》93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jiān)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94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刑法》第397條第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調查后如果確實如報道稱一個工廠有漏買職工社保達數千人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性極大。
我們期待著廣東美的環(huán)境電器制造有限公司員工漏買社保的事件有完整的清晰的真相,有依法的處理結果。
以此為契機,對2011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進行一個深入的全面的宣傳教育,嚴格執(zhí)行。同時,我們也應該放寬視野,不僅局限于工人的社保權利,更應該把注意力投放到社會保險的整體利益保護層面上來。特別是對全國企業(yè),對政府官員,以及各種相關勢力,讓他們把社保利益當唐僧肉分割的盛宴盡快結束,盡早砸掉,讓社會保險真正取之與社會,實惠于社會而不是個別人的狂歡盛宴。
社會保險在我國可謂是新生事物,歷史不過二三十年而已。它是工商社會的產物。隨著社會化大生產,以勞動關系為紐帶的雇傭制越來越普遍。農村社會迅速向城鎮(zhèn)化過渡,生老病死的負擔問題越來越突出。因此,社會保險也就成為我國人民生活中的基本問題。對個人福利,社會穩(wěn)定,國家發(fā)展都具有戰(zhàn)略意義。而龐大復雜的社保利益如何得以保護就成為一個重大問題。
在社會保險的快速發(fā)展中,因為法律機制不健全,法律體系不嚴密,各種問題不斷暴露。
西方的社會保險體系經歷了漫長的發(fā)展才完善。廣東是改革開放的前沿,外資經濟發(fā)展迅猛,工人流動人口眾多,已經經歷了兩三代人,但是社會保險一直沒有相應的發(fā)展上去?,F(xiàn)在回頭看,有很大遺憾。值得欣慰的是,近年來,隨著《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實施,廣東工人的地位得到了很大提高,廣東工人的社會保險利益逐步得到很大改善。全國各地隨著經濟發(fā)展,也在大力推行社會保險,人們逐步從社會保險中獲得實惠。社會保險也在法律法規(guī)的保護下推動下快速發(fā)展。但是從總體來看,各種勢力把社保利益當唐僧肉分割的情形和程度,仍然不容過于樂觀。我認為,只有法律才是將解決問題的利器。
筆者認為,只有健全并且嚴格執(zhí)行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體系,才能防止把社會保險利益當做唐僧肉分割的情況,才能真正保障社保體系的正常運作,社會保險才能造福于民,在社會上起到安全減壓閥的重大作用。當前的社會保險法律體系尤其要解決如下問題。
第一, 社會保險本身能否取信于民,造福于民的問題。
目前社會上對正在發(fā)展的社會保險認識還不足,信心還不足。無疑,外出農民工非常關注眼前現(xiàn)實利益,只有真正造福于民,才能取信與民。獲得大家的支持和參與。這里包括社保待遇的有效簡便支付,異地社保的對接等緊迫現(xiàn)實問題。
第二, 勞動社保行政部門能否真正原意依法約束管轄地投資企業(yè)參加社會保險。這是推動職工參加社保的關鍵。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員都會與投資企業(yè)有利益交換的可能,目前社會保險利益通常首先成為利益交換的籌碼。
第三, 企業(yè)和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關系能否當然一體化。如何設計有勞動關系就有社會保險關系的法律制度,防范企業(yè)或者勞動者規(guī)避社會保險。
第四, 社保機構如何科學廉潔安全的管理好社會保險基金。這是個重大問題,關系到社會保險體系的生死存亡。
第五, 勞動社會保險機構如何處理好醫(y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的關系,防止醫(y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詐騙保險基金,浪費社會保險資源,防止社會保險機構和醫(yī)與藥單位內外勾結損害社保利益。這已經成了日益突出的一個問題,也是最為錯綜復雜的問題。
第六, 社會保險機構和社保受益人之間的關系,如何處理好有效服務和嚴格管理之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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