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離婚訴訟中,法院裁定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當事人能否再次起訴?原告的起訴時間受到什么樣的限制?被告的起訴時間又受不受限制呢?請看下文案例。
案例簡介:原告一方中途退庭 能否再次起訴
甲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解除與乙的婚姻關系。法院受理之后開庭審理,在庭審中,因甲乙發(fā)生口角,甲一氣之下,憤然離去,不顧法官的勸導中途退庭。法院因此作出裁定,原告自愿撤訴。2個月后,甲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判決:6個月內不能再次起訴
在離婚訴訟中,法院裁定準許撤訴后,6個月后原告仍有權就原來的訴訟請求重新提起訴訟,6個月內,原告再次提起訴訟的,必須舉證證明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但非撤訴方當事人不受此限。這里的新情況新理由一般包括夫妻關系進一步惡化,可能引起兇殺、自殺;或發(fā)現(xiàn)對方有重婚,非法同居行為等。但法律對此并未作出具體規(guī)定。本案,甲在6個月內再次提起離婚訴訟,必須舉證存在新情況、新理由,否則,法院不予受理。
律師說法:只有在有新情況新理由的前提下原告才能在6個月內再次提起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guī)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毫無余地只能不予受理。
特殊情況下,原告可以六個月內再次起訴離婚。原告在六個月內有新情況、新的理由,可以再次起訴離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所謂新情況、新理由,是指人民法院在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后,一方對另一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等犯罪可能的,或有其他致使不能繼續(xù)同居等嚴重情況和理由。司法實務中,比較常見的有被告實施家庭暴力且造成或足以造成原告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被告重婚或者公開與他人同居等情形。被告起訴離婚不受六個月期限的限制。離婚訴訟中原告的起訴權是受到限制的,六個月期限只適用于前一次離婚訴訟的原告。如果前一次離婚訴訟的被告作為本次訴訟的原告時,不受六個月的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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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海英律師供法邦網(wǎng)-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