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婚姻糾紛案件處理過程中,經(jīng)常涉及無效婚姻的類型。無效婚姻存在很多類型,符合相關法定條件的,應該依法被認定為無效。那么未達法定年齡就領證,何為無效婚姻?請看下文案例。
案情簡介:未達法定年齡領證,婚后兩年女方訴求婚姻無效
張某(男,22周歲)與李某(女,19周歲)通過介紹相識,并閃婚。張某為了達到結婚的目的,故意隱瞞李某的真實年齡(19周歲)辦理了結婚登記。兩年后,因雙方經(jīng)常吵架,李某以辦理結婚登記時未達到法定婚齡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宣告婚姻無效。
法院判決:婚姻無效情形消失,判決不予受理訴訟請求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張某(男,22周歲)與李某(女,19周歲)結婚時,李某并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法院認為,張某與李某結婚時是不符合結婚的條件的,但是在李某起訴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無效的情形已經(jīng)消失,即李某此時已經(jīng)年滿20周歲,達到了法定婚齡,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第10條規(guī)定,法院判決不予受理李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何為無效婚姻?
我國《婚姻法》第10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法解釋一》第8條:“當事人依據(jù)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jīng)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span>本案中,雖然張某與李某結婚時是不符合結婚的條件的,但是在李某起訴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無效的情形已經(jīng)消失,即李某此時已經(jīng)年滿20周歲,達到了法定婚齡,因此不能支持婚姻無效的請求。
以上就是關于“未達法定年齡就領證,何為無效婚姻?”案例的具體介紹,在婚姻糾紛案件處理過程中,遇到無效婚姻類型的糾紛,一定要及時咨詢專業(yè)婚姻律師,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不必要的經(jīng)濟損失。
(曾海英律師供法邦網(wǎng)-法邦時評專稿,轉(zhuǎn)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