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高溢價股權轉讓協(xié)議是否有效
2013年,A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張某作為發(fā)起人之一,出資300萬元持股10%。2015年,張某與李某簽署《股權轉讓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張某將其持有的A股份有限公司10%轉讓于李某,作價1000萬元,李某于合同簽署后15個工作日內交付轉讓款。后李某依約交付轉讓款,但隨即以張某將注冊資本僅3000萬的A股份有限公司10%股權作價1000萬元轉讓顯失公平為由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股權轉讓協(xié)議》。
法院意見: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從合同法角度看,張某和李某,均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簽訂合同,完全出于雙方的自覺自愿,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驌p害國家和第三人合法利益等情形,并且,合同內容也未違反強制性法律規(guī)定。
從公司法角度看,公司作為營利性組織,注冊資本只是成立公司的條件之一,并不能反映公司股權的真實價值,況且,法律也未明文禁止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溢價轉讓股權。
鑒于上述,張某作價1000萬元轉讓其持有的10%股權,并不構成顯失公平。李某以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股權轉讓合同,顯然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應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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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英懷律師供法邦網-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