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在舉辦婚禮后,一再拒絕男方不去辦理結婚登記,男方在數次協(xié)商要求無果之后,無奈起訴到法院要求女方及其家人返還彩禮及戀愛期間轉賬給女方的財產。彩禮的返還條件是什么?下面小編為您介紹一則案例。
2015年農歷八月,原告陳某經媒人介紹認識被告夏某,雙方按農村傳統(tǒng)習俗在訂婚時,給了被告夏某金項鏈、金戒指共計6844元,經媒人一次性給被告彩禮現(xiàn)金36600元。2016年農歷正月十一,雙方按習俗舉辦了婚禮,但被告一直拖延不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之后被告外出,多次向原告索要錢款,原告通過微信支付和轉賬的方式向被告給付11800元。原告方多次要求被告回來協(xié)商,2016年7月12日被告回來,雙方協(xié)商婚姻及賠償事宜未果,幾天后被告外出,其后原告無法再聯(lián)系到被告。
原告認為被告有騙婚之嫌,為其耗費錢財且精疲力盡,為此訴請法院要求夏某及其父母夏某某、陳某妹返還上述財物。
法院審理:男方要求返還彩禮獲支持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彩禮是以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關系為前提支付的財物,根據法律規(guī)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一方給付的彩禮因未辦理結婚登記應予以返還。本案中,原告、被告雖按農村習俗舉辦了婚禮,但因未辦理結婚登記,基于締結婚姻關系為前提給付的彩禮36600元應予以返還,且原告給付彩禮款時被告夏某及被告夏某某、陳某妹均在場,應視為共同接受人,一并承擔相應的返還責任,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夏某及夏某某、陳某妹共同返還彩禮36600元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對于原告在訂婚和結婚時送給被告的金戒指、金吊墜和金項鏈,也是以與其締結婚姻關系為前提的,屬于彩禮范疇,現(xiàn)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也未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被告夏某返還黃金首飾價款6844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應予支持。
對于原告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給被告夏某的11800元,因為支付寶轉賬賬單詳情上明確轉賬賬戶為夏某名字的是4400元,另微信轉賬7400元無法證明收款方是夏某本人,故被告應返還原告4400元。
綜上,富川瑤族自治縣法院判決被告夏某、夏某某、陳某妹共同返還原告陳某給付的彩禮36600元;被告夏某返還原告陳某給付的黃金首飾款6844元及支付寶轉賬的4400元。
律師說法:彩禮的返還條件是什么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還規(guī)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guī)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
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督忉?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經濟狀況本身就很差,不能維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單位給予經濟幫助,給付彩禮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難了,應認為被告的這種生活狀況,屬于“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情形。
以上就是辦了婚禮女方拒領結婚證,彩禮的返還條件是什么的案例介紹,希望能幫您解決您的問題。對司法實踐中引發(fā)的糾紛,如果需要走訴訟程序,建議最好事先咨詢婚姻方面的專家律師,以少走彎路,更好地解決自己所面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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