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為逃避債務夫妻雙方離婚
夫妻為了躲避債務離婚,并把所有房產(chǎn)和車輛都歸到女方名下,男方則只承擔相關債務。遇到這種情況債權人高某無奈之下只能將夫妻二人均訴至法院,要求兩人共同償還欠他的200萬元債務。但被告人丁某則表示自己已經(jīng)和前夫欒某離婚了,他借的錢自己根本不知情,也沒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和自己無關。
高某表示,欒某與丁某共同經(jīng)營拆借承兌和民間放貸業(yè)務,盈利購買多處房產(chǎn)和別墅,為逃避債務,雙方辦理假離婚手續(xù),將兩處商品房和兩處別墅及奧迪轎車協(xié)議分割給丁某,債務由欒某承擔。僅憑兩人工資收入,無法購買上述資產(chǎn)。
法院審理:債務夫妻共同償還
一審法院認為,欒某借高某200余萬元屬實,欒某和丁某系夫妻關系,二人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沒有約定歸各自所有。因此,欒某向高某所借的9張銀行承兌匯票共200余萬元應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丁某應當與欒某共同償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欒某和丁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償還高某借款人民幣200余萬元,并支付逾期還款利息。丁某不服一審判決,要求改判駁回高某對丁某的訴訟請求。
再審期間,高某向本院提交證據(jù),證明欒某和丁某在民政部門達成的離婚協(xié)議書,用以證明欒某將財產(chǎn)轉移給丁某,債務由欒某負擔,屬于假離婚逃避債務。公安機關調取的銀行賬戶,證明欒某通過丁某賬戶進出資金達到上千萬。
青島中院審監(jiān)庭再審查明,欒某和丁某在民政部門達成的離婚協(xié)議書,內容為:婚生子歸女方撫養(yǎng);四套房屋和一輛車歸女方和孩子所有,一輛車歸男方所有。家庭債務、銀行貸款由男方負擔。法院認為,當事人訴爭焦點在于:丁某對本案債務是否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本案中,欒某于2014年4月27日出具借據(jù)時,欒某與丁某夫妻關系尚存續(xù),從公安機關調取的銀行往來憑證看,自2013年至2014年期間,欒某通過丁某開立的賬戶多次往來借貸資金,因此丁某對于民間借貸的事實是應當知道的。欒某與丁某于2014年6月25日協(xié)議離婚時,將四套房屋和一部車分割給丁某,欒某僅保留一部車,并承擔一切債務,兩人在婚姻關系解除時,將絕大部分財產(chǎn)分割給丁某,明顯導致欒某清償債務能力的減損。據(jù)此,青島中院審監(jiān)庭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結果,由丁某和欒某共同償還債務。
律師說法: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是否構成共同債務
本案涉及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對此,應根據(jù)《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夫妻雙方是否有舉債的合意、所負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婚姻存續(xù)狀況、是否惡意逃避債務等綜合判斷認定。本案中,第一,無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所規(guī)定的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兩種情形;第二、欒某通過丁某開立的賬戶多次往來借貸資金,因此丁某對于民間借貸的事實應當知道;第三、離婚協(xié)議書財產(chǎn)分割方案,導致欒某清償能力明顯減損,有逃避債務嫌疑。綜合上述分析,本案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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