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南潯的張先生在2011年的時候購買了一輛二手馬自達轎車,當時辦理了相關轉讓手續(xù),但未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xù)。后張先生在行駛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吳某受傷,張先生想讓保險公司理賠,但保險公司表示交強險未辦理變更手續(xù),故不予理賠,事情陷入僵局。吳某一紙訴狀將張先生和保險公司告上湖州市南潯區(qū)法院菱湖法庭。
2011年6月11日,張先生駕駛著剛入手沒多久的二手馬自達轎車行駛時與一輛二輪摩托車相撞,致使摩托車駕駛員吳某受傷,交警認定張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
此時,張先生回想起當初并未與轉讓人王先生辦理交強險變更手續(xù),他馬上致電王先生,得知王先生在2010年底為該車輛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間為2010年12月31日至2011年12月30日,即事故發(fā)生時該車輛還在保險期間內(nèi)。張先生將上述情況告知保險公司,并提出理賠要求。
保險公司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有關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轉移應當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xù)的相關規(guī)定,認為張先生的車未辦理保險變更,故交強險已失效,不應由保險公司理賠。
法庭審理后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機動車所有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nèi)發(fā)生變動,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以該機動車未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xù)為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北kU公司的相關抗辯不應予以支持。
經(jīng)承辦法官釋明相關法律,保險公司同意理賠,各方當事人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吳某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法院予以準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