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辯護律師,其職責是為被告人提供無罪或罪輕的材料,在定性或量刑上為被告人爭取最大的利益。當公訴方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行為一個輕罪時,辯護人絕不能將該罪“實事求是”地辯解成另外一個重罪,這是再明白不過的道理,否則,該律師便要下崗了。然此亦死法,具體如何辯護,還要看具體案情。
請看案例。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與同案被告人貪污單位公款116萬元,構成貪污罪;另外,王某還與同案被告人共同侵占下屬公司資金47萬元,構成職務侵占罪,應數(shù)罪并罰。經(jīng)會見被告人,閱卷,本人作為王某的辯護人認為,職務侵占罪顯然系一個錯誤指控。通過分析47萬元的性質(zhì)及被告人的行為,如果其行為構成犯罪,那么,該罪名絕不應是職務侵占罪,實際上是貪污罪。
律師的糾結:拋開被告人其他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不談,僅就犯罪數(shù)額來說,如果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那么,貪污罪的量刑打底為10年有期徒刑,職務侵占罪因達到數(shù)額巨大的標準,其量刑也在5年以上,數(shù)罪并罰后,王某的刑罰不輕。假設47萬元能認定為公款,則該案實為一罪,貪污數(shù)額變?yōu)?63萬元,量刑當然也在10年以上。但多年刑辯經(jīng)驗告訴我,作一罪來處理,在量刑上顯然對被告人更有利。但這就存在一個問題:如果單純地看47萬元這個數(shù),當構成貪污罪時,是個重罪,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如果是職務侵占罪,則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顯然,職務侵占罪量刑更低,如果被告人沒有其他犯罪行為,單純受到該一個罪名的指控,則律師毫無疑問地作無罪辯護或同意控方的指控,請求從輕、減輕處罰,而絕不能提出不是職務侵占罪(往貪污罪方向靠)。而本案有特殊性,被告人已有一個貪污罪的罪名在身且難以推翻,此時,如將47萬元的職務侵占罪定性予以質(zhì)疑,則更有利于被告人最終量刑。只不過,如此辯解是否與律師的辯護職責相違背?
實戰(zhàn):經(jīng)過反復權衡并與其他辯護人溝通后,大家達成一致意見,對47萬元的指控,除根據(jù)案件事實提出事實不清的辯護意見之外,還提出定性不準確的意見。但作為辯護人,不直接說這是貪污,而僅點到為止,認為不是職務侵占罪。
一審判決:按檢察院的指控,認定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和職務侵占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眾被告人不服,上訴到省高院,省高院審理后將案件發(fā)回重審。
重審判決:認為47萬元與116萬元都是公款,被告人利用職務便利將其侵占構成貪污罪,以貪污罪一個罪名判決被告人有期徒刑。我的當事人在量刑上比原來的判決低了二年。
思考:律師的辯護無論從哪個角度進行,其目的只有一個:最有利于被告人。所有辯護策略的形成都應該圍繞這個原則來進行。不要拘泥于案件個別細節(jié)上是否對被告人有利,而是要從大局出發(fā),提出最恰當?shù)霓q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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