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奎強奸19歲少女王家飛并用鋤頭殺死王家飛,然后又傷心病狂頭朝下摔死王家飛5歲的弟弟,殺人后畏罪潛逃,四處躲藏,終因壓力太大出來自首,接受審判。
一審,李昌奎被判死刑,二審,李昌奎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李昌奎保住一命,如果不出所料,李昌奎應(yīng)該不久就會被減為無期徒刑,再過不了多久,李昌奎就可能會被減為有期徒刑,再過不了多久,李昌奎就有可能提前出獄,再過不了多久,李昌奎是不是還那么心胸狹窄、殘忍歹毒、兇惡無比則不得而知。
可憐的王家飛,可憐的王家紅,可憐的中國法律,可憐的公平正義!
可憐得不到同情,唯有起來通過法律繼續(xù)討回公道。
現(xiàn)有的法律框架是,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可以向法院或者檢察院提起申訴,但是要獲得法院的重新審判,則必須至少具備以下四個條件之中的任何一個:
(一)有新的證據(jù)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二)據(jù)以定罪量刑的證據(jù)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jù)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通觀上面四個條件,前三個基本上可以排除,因為根據(jù)報道,本案終審判依據(jù)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jié)果并無不當。而對第四個條件,老百姓又怎能知道審判人員審理該案時有無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為,所以,我們就不能隨意亂說,甚至猜疑也是會有風險的,自己在內(nèi)心里猜疑猜疑足矣,拿出來討論恐怕就可能會被以誹謗罪治罪,所以,面臨一個在法律上近乎完美無缺的判決,我們也許只能傷心失望、只能悲痛欲絕、只能希望悲劇不要再次發(fā)生,只能希望李昌奎真的是悔罪而不是買罪,只能希望他真的能重新做人,善待生命,只能希望人間多一份正義,陰間少一個冤魂。然而,我們又能拿出什么來充實這些虛幻的希望呢? 盡管能夠獲得重新審判的四個理由都被一一槍斃,但是申訴卻是王家人實實在在的權(quán)利。本案受害人近親屬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申訴理由就是終審判決極其不當并由此導(dǎo)致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民憤極其洶涌、和諧已被破壞、公正喪失殆盡、正義蕩然無存! 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不要拒絕受害人近親屬的申訴,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親自審理此案并作出公平正義的判決!
(于伏海律師供法邦網(wǎng)-法邦時評專稿,轉(zhuǎn)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