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與聚眾斗毆致人死亡,故意殺人辯護成功終改罪
——郭某故意傷害犯罪案
◆沈科律師13888730050
【案情介紹】
2014年3月底的一天,同在一個工地施工的工人趙某與董某在施工時發(fā)生爭執(zhí),因兩人年輕氣盛,互不相讓,繼而發(fā)生輕微肢體沖突。事后,兩人均未就此平息事端。趙某邀約了郭某某等幾人在工地尋找董某討要“說法”,對帶工工頭的勸阻未予理會。董某避開趙某等人的第一次尋找后,打電話糾集和邀約了近二十人。趙某等人第二次尋找董某討要“說法”時,雙方碰面后即發(fā)生沖突,持械斗毆。趙某一方邀約的郭某與趙某兩人系親戚關系,兩人在后面下樓時已發(fā)現(xiàn)自己的人與董某一方的人持械聚斗。郭某見自己的親大哥郭某某被董某一方多人圍毆昏倒在地,而對方仍繼續(xù)毆打大哥郭某某。郭某為了解救大哥郭某某,便掏出剛買的水果刀沖上前憑空揮舞以吸引圍毆大哥郭某某的人的注意,圍毆郭某某的人員轉而持木方、鋼管等追打郭某,郭某奮力逃跑。郭某逃跑途中被董某邀約的人員魏某某攔住,并被魏某某打了肩膀一木方。情勢緊急,郭某為了逃離后面多人的追打,在慌亂中刺中魏某某,之后,郭某逃脫。當日晚,郭某得知董某一方有人被刺傷身亡,便將情況告訴了家人。次日,郭某和趙某在郭某母親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交代了案件情況和所犯罪行。
【案件審判】
郭某歸案后,公安機關以涉嫌故意傷害犯罪向人民檢察院報請批捕,受案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決定對郭某批捕。案件偵查終結后,檢察機關最終仍以故意殺人罪對郭某提起公訴。
本案在開庭審理前,郭某的家屬委托云南昆明刑事律師沈科(本文作者)擔任郭某的辯護人。在經過多次會見郭某,查閱案件卷宗后,作者與被害人家屬委托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代理律師協(xié)商賠償和諒解事宜。但因郭某家庭情況特殊,經濟十分困難,至開庭前仍未就賠償和諒解事宜達成一致。
開庭庭審中,作者綜合整個案件情況、庭審所揭示的客觀事實及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jù)再次確認,郭某所犯罪行適用故意殺人罪顯屬不當,應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因此,作為郭某的辯護律師,作者就郭某涉嫌的犯罪從定罪和處罰兩個方面作了辯護。庭審結束后,作者再次與被害人家屬協(xié)商,最終就賠償和諒解事宜達成一致,并協(xié)助郭某家屬實際賠償了被害人家屬一定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最終,昆明市某人民法院最終采納了作者的辯護意見,以故意傷害犯罪判處郭某有期徒刑13年。郭某未上訴。
【相關法條】
《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p>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p>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法律分析】
作者認為:判斷行為人犯罪的主觀方面,應以犯罪的客觀方面綜合分析,客觀方面反映主觀方面。判斷本案郭某主觀故意的內容,不能單憑其對被害人殺傷的部位和犯罪工具確定,或僅根據(jù)某事實就下結論,而應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據(jù)本案發(fā)案原因(因施工引發(fā)糾紛繼而聚眾斗毆)、行為發(fā)展過程(郭某為了救被打昏倒在地的郭某某,被追打后為了逃跑)、犯罪工具(刀刃5—6公分的水果刀)、行兇手段、打擊部位、打擊強度、行兇情節(jié)、作案時間、地點、環(huán)境(聚眾斗毆混亂中刺中被害人)、犯罪人與被害人平時關系等可以確定,被告人郭某的行為雖然客觀上造成被害人魏某某死亡,犯罪工具、打擊部位、打擊強度和被害人死亡原因等符合故意殺人的主觀故意,但在案發(fā)時,綜合其他案情,郭某的犯罪主觀上與一般的故意傷害有所區(qū)別,應予綜合考量。
因此,作者認為,郭某犯罪行為發(fā)生的環(huán)境、時間和犯罪手段等因素綜合考量,以故意傷害罪對郭某定罪處罰,符合本案客觀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
沈科律師辦案心得:社會發(fā)展突飛猛進,商事活動愈發(fā)復雜。交易面臨市場風險和法律風險。市場風險不易把控,但是法律風險可以防控,法律風險決定交易的安全與否,法律風險的防控需要專業(yè)律師,真誠合作才能共創(chuàng)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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