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7日,何某某因經(jīng)營公司需要,向其朋友黃某某價款,何某某向黃某某出具了借條,約定何某某向黃某某借款20萬元,借期為1個月,借款利息為年利率6%,該部分利息在還款時一并打入黃某某的賬戶。雙方簽訂了該借條后,黃某某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上述借款打到何某某的賬戶上。事后,何某某逾期未歸還借款,黃某某向法院起訴何某某,要求歸還借款本金,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相應的利息。何某某辯稱,雙方在合同中國并未約定逾期還款的利息,故何某某認為自己不應承擔歸還借款利息的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本案中何某某和黃某某之間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借款人魏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在本案中,黃某某在提供借款后,何某某未按約如期返還借款,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借貸雙方在約定了借期內(nèi)利率而未逾期利率的情況下,出借人主張借款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nèi)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法院應予支持。故原告黃某某主張被告何某某應按照借期內(nèi)6%的年利率計算其逾期還款利息的,與法有據(jù),法院應予支持。
律師評析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合同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29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約定,但一部超過年利率24%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
(1)即為約定借期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約定了借期內(nèi)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其按照借期內(nèi)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何某某與黃某某之間的借款合同中,僅約定了借期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黃某某主張在何某某承擔違約責任時,按照借期內(nèi)的利率計算逾期利息的,在總計不超過年利率24%的情況下,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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