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搶注知名商品為商標,是否構成權利濫用
深圳歌力思服裝實業(yè)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8日。2008年12月18日,該公司通過受讓方式取得第1348583號“歌力思”商標,該商標核定使用于第25類的服裝等商品之上,核準注冊于1999年12月。2009年11月19日,該商標經核準續(xù)展注冊,有效期自2009年12月28日至2019年12月27日。深圳歌力思服裝實業(yè)有限公司還是第4225104號“ELLASSAY”的商標注冊人。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8類的(動物)皮;錢包;旅行包;文件夾(皮革制);皮制帶子;裘皮;傘;手杖;手提包;購物袋。注冊有效期限自2008年4月14日至2018年4月13日。2011年11月4日,深圳歌力思服裝實業(yè)有限公司更名為深圳歌力思服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歌力思公司,即本案一審被告人)。2012年3月1日,上述“歌力思”商標的注冊人相應變更為歌力思公司。
法院判決:構成侵權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2)浙杭知初字第362號民事判決,認為歌力思公司及杭州銀泰公司生產、銷售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侵害了王碎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判決歌力思公司、杭州銀泰公司承擔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王碎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萬元及消除影響。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是否構成權利濫用
誠實信用原則是一切市場活動參與者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一方面,它鼓勵和支持人們通過誠實勞動積累社會財富和創(chuàng)造社會價值,并保護在此基礎上形成的財產性權益,以及基于合法、正當?shù)哪康闹湓撠敭a性權益的自由和權利;另一方面,它又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市場秩序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民事訴訟活動同樣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一方面,它保障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行使和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另一方面,它又要求當事人在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善意、審慎地行使自己的權利。任何違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損害他人正當權益為目的,惡意取得并行使權利、擾亂市場正當競爭秩序的行為均屬于權利濫用,其相關權利主張不應得到法律的保護和支持。
歌力思公司在其專柜中銷售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不會使普通消費者誤認該商品來自于王碎永。從歌力思公司的具體使用方式來看,被訴侵權商品的外包裝、商品內的顯著部位均明確標注了“ELLASSAY”商標,而僅在商品吊牌之上使用了“品牌中文名:歌力思”的字樣。由于“歌力思”本身就是歌力思公司的企業(yè)字號,且與其“ELLASSAY”商標具有互為指代關系,故歌力思公司在被訴侵權商品的吊牌上使用“歌力思”文字來指代商品生產者的做法并無明顯不妥,不具有攀附王碎永“歌力思”商標知名度的主觀意圖,亦不會為普通消費者正確識別被訴侵權商品的來源制造障礙。在此基礎上,杭州銀泰公司銷售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亦不為法律所禁止。最后,王碎永取得和行使“歌力思”商標權的行為難謂正當。“歌力思”商標由中文文字“歌力思”構成,與歌力思公司在先使用的企業(yè)字號及在先注冊的“歌力思”商標的文字構成完全相同?!案枇λ肌北旧頌闊o固有含義的臆造詞,具有較強的固有顯著性,依常理判斷,在完全沒有接觸或知悉的情況下,因巧合而出現(xiàn)雷同注冊的可能性較低。作為地域接近、經營范圍關聯(lián)程度較高的商品經營者,王碎永對“歌力思”字號及商標完全不了解的可能性較低。在上述情形之下,王碎永仍在手提包、錢包等商品上申請注冊“歌力思”商標,其行為難謂正當。王碎永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標權對歌力思公司的正當使用行為提起的侵權之訴,構成權利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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