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黃某某將自己家中的部分家具轉讓給孫某某,約定價款9萬元。2014年1月5日,孫某某向黃某某出具欠條,孫某某在欠條上承諾三年內還清欠款,每年付3萬元。期限屆滿,孫某某未履行付款義務,2018年1月27日,黃某某通過發(fā)短信通知孫某某還款,但孫某某至今分文未付。黃某某無奈,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孫某某認為,雙方簽定借款合同發(fā)生在2014年1月5日,而黃某某直到2018年才起訴,黃某某的訴訟請求已經過訴訟時效。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雙方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其真實意思的體現(xiàn),不違背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反社會的公共利益和善良風俗。因而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孫某某應當按照合同中的約定向黃某某按時支付借款,孫某某逾期不還款的行為依法構成違約,需向黃某某承擔違約責任。關于訴訟時效的問題,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因而本案的訴訟時效應從最后一期應履行的債務日期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從而本案原告黃某某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律師評析
在本案中,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五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二)當事人一方以發(fā)送信件或者數(shù)據(jù)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shù)據(jù)電文到達或者應當?shù)竭_對方當事人的;……”的規(guī)定。
2014年1月5日出具欠條約定債務分三期三年內付清,訴訟時效應從2017年1月5日起計算,原告黃某某在該日前通過短信,打電話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孫某某對該事實也予認可,根據(jù)前述規(guī)定,原告黃某某的該索要欠款行為產生了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故原告黃某某的起訴未超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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