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擅自在宣傳冊中使用他人專利,是否構成侵權
陳烈濤是名稱為“一種鍋爐熱管體系”的發(fā)明專利(即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涉案專利的申請日是1998年11月3日,授權公告日是2003年6月18日,專利號是98124252.9。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是:“1、一種鍋爐熱管體系,由充當蒸發(fā)器的鍋爐和充當冷凝器的用熱設備組合,內裝工質,鍋爐本體與用熱設備互相遠離,它們通過蒸汽流管和冷液流管互相聯通,構成超導傳熱相變循環(huán)封閉系統(tǒng)—分離式熱管系統(tǒng),其特征在于:使用普通鍋爐做為熱管的蒸發(fā)器,使用常規(guī)間壁式換熱器的用熱設備做為熱管冷凝器,冷凝液流道中設置有帶液位調控裝置、隋氣排放裝置的氣液分離貯槽和泵。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鍋爐熱管體系,其特征在于所說的常規(guī)間壁式換熱器的用熱設備冷凝器,由單臺或多臺換熱器,按照并聯、串聯或混聯組成一路或若干支路,各支路用熱設備設有蒸汽進氣支管及進氣閥、冷凝液回流支管及排液閥。”沽源縣教育體育和科學技術局于2008年8月6日就采暖設備及安裝進行政府采購。斯辰達公司對此進行了投標。斯辰達公司在投標過程中提交了該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宣傳冊、證書等材料。
法院判決:不能認定侵權
法院認為:陳烈濤應當就斯辰達公司為沽源縣教育體育和科學技術局安裝并由后者使用的采暖設備(以下稱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承擔證明責任。陳烈濤提交的證據僅顯示斯辰達公司在向沽源縣教育體育和科學技術局投標時提供的宣傳冊中出現了涉案專利的專利號,但該宣傳冊中涉及多種型號的產品,其與沽源縣教育體育和科學技術局簽訂的熱管鍋爐體系安裝合同未約定安裝的設備系使用涉案專利,陳烈濤也未提交其他證據證明斯辰達公司實際安裝的設備的技術特征,僅憑宣傳冊中出現的專利號不能證明斯辰達公司實際為沽源縣教育體育和科學技術局安裝了涉案專利產品。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發(fā)明專利的保護范圍
發(fā)明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判定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被訴侵權產品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若被控侵權產品缺少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某項技術特征而導致技術效果的變劣,則應認定被控侵權產品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前述所稱的等同特征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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