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合同律師、企業(yè)法律顧問】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A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楚某某訂購了一批建筑材料,雙方簽訂了《建筑材料供應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了該批建筑材料的價格以及給付日期、方式等事項。楚某某在部分完成該批建筑材料的生產加工后,按照約定將該批材料運送給AA建筑有限公司。AA建筑有限公司在收到該批貨物后未向楚某某給付該批合同價款,楚某某以AA建筑有限公司未付款為由拒絕向其支付后續(xù)的建筑材料,雙方協(xié)商無果,楚某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A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貨款,并承擔違約責任。A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反訴楚某某,認為楚某某未按照約定交付剩余的建筑材料,應向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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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本案中A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楚某某之間簽訂了《建筑材料供應合同》依據該合同目的以及履行方式,應該定性為承攬合同。本案中楚某某在完成該批建筑材料的生產加工后將其按照約定交付至A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但是A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約定向其支付合同價款,因而楚某某有權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即以A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合同價款為由拒絕交付后期建筑材料,楚某某未向A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給付貨款的行為不構成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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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由于本案中A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楚某某訂購的建筑材料在合同簽訂之時尚未存在,其依賴楚某某對該建筑材料的加工處理,因而通過合同的目的以及履行方式可以看出,A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楚某某之間訂立的合同性質為承攬合同。
第二,對于本案中A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構成違約。經查,被告A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楚某某向其給付的部分建筑材料后,并未按照約定向其支付貨款,因而楚某某有權利行為抗辯權,不交付剩余建筑材料,楚某某不構成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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