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擅自使用他人生產模具,是否構成侵權
南源公司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新航線玩具廠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銷毀庫存侵權產品及專用模具;2.判令新航線玩具廠賠償南源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3.判令新航線玩具廠賠償南源公司維權支出的費用209.5元。事實和理由:南源公司長期致力于新型金屬玩具的研究,曾多次申請各種專利。南源公司的產品因外觀新穎,結構獨特合理,遠銷海內外。2014年1月21日,南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許俊榮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模型(B11109)”的外觀設計專利,同年7月9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143001××××.2,許俊榮將該專利許可給南源公司使用。新航線公司未經南源公司許可,擅自制造銷售侵權產品,其行為嚴重侵害了南源公司享有的專利權,其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院判決:構成侵權
將被訴侵權設計與本案專利進行比對,二者均由11種不同設計的組件構成,各組件均為片狀,拼裝后組成的成品均為立體模型,其形狀均為帝國大廈。將11種不同設計的組件分別進行比對,被訴侵權產品各個組件與專利設計對應組件的形狀相同,二者對應組件上的圖案及圖案的排列等設計亦相同;二者的不同點僅在被訴侵權產品的組件2上有英文“EMPIRESTATEBUILDING”設計,而專利沒有該設計。拼裝類玩具產品一般由各個不同的零件組成,對于該領域的一般消費者而言會主要關注該類產品零件的數量、各零件具體設計的變化以及成品的整體形狀。經整體觀察、綜合判斷,被訴侵權產品與本案專利設計在組件的組成數量、各組件的形狀及圖案相同,被訴侵權產品組件組裝后成品的整體形狀與本案專利設計亦相同,二者僅在個別組件的設計上存在細微差別,難以認為兩者的各個組件及成品在整體視覺效果上存在差異。由于被訴侵權產品組裝后的立體建筑物模型與本案專利各組件在組合狀態(tài)下的整體外觀設計相同,被訴侵權的拼裝玩具的各個組件與本案專利全部單個組件的外觀設計均相同,故,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落入本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被訴侵權產品的包裝上標識有“新航線航模玩具廠”字樣,該字樣與新航線玩具廠的企業(yè)名稱基本一致;被訴侵權產品包裝上標有新航線玩具廠經營者陳木生享有專用權的第11662737號“新航線”圖文注冊商標,該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亦包括拼裝玩具;可見,新航線玩具廠通過前述標識表明其為被訴侵權產品的制造者。其次,被訴侵權產品為拼插玩具,新航線玩具廠的經營范圍包括加工玩具,可見新航線玩具廠有制造被訴侵權產品的能力;且其網店亦顯示其經營模式為生產加工,還注明了其工藝類型、加工方式、廠房面積,可見新航線玩具廠對外宣稱其具有制造被訴侵權產品的能力。第三,在汕頭市知識產權局專利糾紛案件中,新航線玩具廠雖然辯稱被訴侵權產品的3D拼裝合金片從案外人處購買后再使用其自有包裝、商標銷售,但其在汕頭市知識產權局限定的期限內未提交相關證據;本案中新航線玩具廠經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合法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舉證等權利。故,本案現有證據亦未顯示被訴侵權產品可能由案外人制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關于“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的規(guī)定,現有證據相互印證已達到“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民事證明標準,可以證實被訴侵權產品由新航線玩具廠制造。新航線玩具廠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與涉案專利相同的產品,構成侵權。
以上就是關于擅自使用他人生產模具,是否構成侵權的介紹,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向法邦網的律師進行詳細咨詢。
李建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關注微信“李建律師”(微信號1),閱讀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掃描左側二維碼添加關注。
(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法邦網立場。本文為作者授權法邦網發(fā)表,如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李建律師網”)
執(zhí)業(yè)律所:李建
咨詢電話: 18185152051
即時了解法律信息,一對一預約專家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