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合同律師、企業(yè)法律顧問】
關于“明顯不合理低價”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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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吳某某和葛某某系夫妻關系,在二人婚姻存續(xù)期間2018年4月初,兩人共同出資購買了一輛汽車,登記下吳某某名下。2018年5月,與吳某某在同一公司工作,新入職的員工劉某某看上了吳某某所駕駛的汽車,便向吳某某打聽該車的車型,吳某某便擅自決定將車輛賣給劉某某。兩人簽訂了購車合同后,劉某某以市場價格的85%購買了該車輛,吳某某為其辦理了過戶登記。葛某某事后知曉后,向法院主張吳某某和劉某某之間簽訂了購車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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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本案中爭議的標的物屬于夫妻共同共有財產(chǎn),但是由于該車輛登記下吳某某名下,對外公示的車主為吳某某,吳某某依法享有對于該車輛的處分權;同時購車人劉某某為新入職的員工,其并不知曉吳某某的婚姻狀況,劉某某基于該對外公示登記所產(chǎn)生的善意信賴吳某某為所有權人依法受法律保護。從交易價格看,劉某某所給付的車輛費用為該車輛市場價格的85%,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屬于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本案中吳某某和劉某某已經(jīng)完成了車輛的過戶登記,法院對于原告葛某某主張吳某某和劉某某之間簽訂的合同無效的主張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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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析
關于本案中合同交易價款是否屬于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根據(jù)《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對于合同法第74條規(guī)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一般經(jīng)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shù)刂笇r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不合理的高價?!?/p>
本案中雙方吳某某和劉某某之間就該車輛的交易價款為當?shù)厥袌鰞r格的85%,符合上述法律的規(guī)定,同時基于物權對外公示的公信力,善意的劉某某據(jù)此信賴吳某某享有對于該車的所有權應予以保護,保證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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