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通過其它中介成交,是否仍應交中介費
2015年4月,宋某計劃購買房屋,并于A地產(chǎn)公司簽署《中介合同》委托其尋找房源。雙方約定“甲方購買乙方提供的房源,應支付房屋實際成交價3%的服務費用”。隨后,A地產(chǎn)公司多次向宋某介紹房源,其中包含位涉案房屋,但最終由王某的丈夫王某通過B中介購買。A房產(chǎn)公司知曉上述購房事實后,因傭金問題與王某發(fā)生爭議。
合議庭意見:駁回居間人訴訟請求
本案最后判決駁回A地產(chǎn)公司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駁回居間人訴訟請求
居間為中介的一種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之買賣雙方聯(lián)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傭金之服務。
《合同法》第424條規(guī)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之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之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之合同。第426條規(guī)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之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之報酬。
由此我們得知,居間人取得傭金必須滿足兩個要件:第一,所介紹之合同必須成立;第二,合同的成立與居間人之介紹有因果關系。只有同時具備兩者,委托人才負有支付傭金之義務。
本案中的王某通過A地產(chǎn)公司購買房屋,A地產(chǎn)公司作為居間人提供了訂立媒介服務,但王某并未經(jīng)其的媒介服務促成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因此A地產(chǎn)公司不能要求王某支付傭金。但根據(jù)《合同法》第427條的規(guī)定,居間人沒促成合同成立的,不能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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