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擅自購買未經授權錄音制品,是否構成侵權
錄音制品《王力宏-十八般武藝》、《周杰倫-跨時代》、《周杰倫-超時代》的權利人為索尼音樂娛樂中國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索尼公司)。該公司將復制、生產、銷售和促銷等權利獨家授予上海新索音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索公司),新索公司委托聲像公司獨家出版,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公證處為上述購買行為出具(2012)寧秦證民內字第4081號公證書。經比對,被訴錄音制品中的上述曲目與聲像公司享有發(fā)行權的錄音制品相應曲目在詞曲、旋律、演唱者等方面基本一致。另查,沈陽市新華書店(以下簡稱新華書店)系具有國家音像制品經營許證的國有企業(yè),經營范圍為音像制品零售,經營許可有效期201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15日。鐵西書店系新華書店所屬分支機構。2008年5月1日,新華書店與案外人四海公司簽訂經營采購合同,約定四海公司為新華書店提供正版音像制品。2010年12月29日新華書店從四海公司購進20張《2011情歌沒有告訴你》。并將以上光盤配送至鐵西書店。
法院判決:構成侵權
法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沈陽市新華書店鐵西區(qū)書店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給付上海聲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合理開支1,700元;二、駁回上海聲像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由沈陽市新華書店鐵西區(qū)書店承擔。
宣判后,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聲像公司上訴稱,合法來源指行為是否得到有關著作權人的授權。音像制品不僅應該載有著作權信息,而且應該已經取得合法授權?!冻霭婀芾項l例》第40條規(guī)定發(fā)行單位不得發(fā)行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出版物?!兑粝裰破饭芾項l例》第36條規(guī)定,音像制品批發(fā)零售單位不得經營侵犯他人著作權的音像制品。故請求改判支持聲像公司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關于本案的法律分析
鐵西書店銷售的音像制品中包含聲像公司錄音制品中的曲目,聲像公司以鐵西書店未經合法授權,擅自銷售為由提起本案訴訟。故本案屬于因侵害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所享有的許可他人復制、發(fā)行、出租、通過信息網(wǎng)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而發(fā)生的糾紛,本案案由應為侵害錄音錄像制作者權糾紛?!吨腥A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jù)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fā)行、通過信息網(wǎng)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本案鐵西書店對外銷售行為屬于發(fā)行,其未能舉證證明其銷售行為取得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因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四)的規(guī)定,鐵西書店的銷售行為侵犯了聲像公司的錄音錄像制作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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