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涉案專利是否侵犯他人實用新型專利權
2012年6月12日,原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涉案發(fā)明專利,2014年6月18日經授權公告,原告取得專利號為第201210196400.5號,名稱為“一種X射線貨柜車實時透視成像系統(tǒng)”之發(fā)明專利權。2014年4月18日,原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實用新型專利,2014年8月13日,經授權公告,原告取得了證書號為3747461號的“防輻射的車道快速檢查設備”實用新型專利權。上述兩項專利權一直正常交納專利年費,法律上處于有效狀態(tài)。2014年3,4月份,被告深圳市金晟安智能系統(tǒng)有限公司以有意代理專利產品名義,在被告副總經理帶領下,一行數(shù)人多次到原告公司治談,了解專利產品技術細節(jié)之后一去不返,隨后仿制出同類產品大肆銷售,其侵權行為給原告專利產品造成較大沖擊。2016年8月11日,被告深圳市金晨安智能系統(tǒng)有限公司“高速公路綠通車輛X射線透視成像自動檢測系統(tǒng)"通過所謂專家評審正式推向市場,根據(jù)《專利法》第11條、第59條、第65條,原告作為專利權人,要求被告停止制造、銷售、使用涉嫌侵犯原告發(fā)明及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綠通快檢系統(tǒng)產品,并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起訴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廣州市凌特電子有限公司主體不適格,依法應當駁回起訴?!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北景钢?,廣州市凌特電子有限公司主張涉案的發(fā)明專利及實用新型專利權,但卻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其為涉案兩項專利的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不能證明其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法人,不符合起訴的條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立案后發(fā)現(xiàn)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北景敢婪☉敳枚g回起訴。
律師說法:關于本案的法律分析
根據(jù)被告官網(wǎng)宣傳,其侵權產品推廣頁面復制了原告使用手冊封面圖片,涉嫌同時侵犯了原告發(fā)明專利權和實用新型專利權。最近,被告通過招投標簽訂了在吉林省高速公路系統(tǒng)銷售、使用該涉嫌侵權綠通快檢系統(tǒng)的買賣合同并在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所管轄的三個主干收費站:敦化的西溝收費站、德惠的拉林河收費站、松原的風華收費站進行安裝應用。原告請求法院以被告安裝在以上述收費站綠通快檢系統(tǒng)作為侵權比對實物,結合原告掌握的被告相同產品信息,認定侵權產品與原告的專利技術基本相同,完全落入了原告發(fā)明及實用新型專利保護范圍,被告制造、許諾銷售、銷售、使用的”高速公路綠通車輛X射線透視成像自動檢測系統(tǒng)“產品構成侵犯發(fā)明及實用新型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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