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水池滲漏損鄰墻
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系鄰居,兩家于2007年6月同時翻建二層和房蓋,建房時根據商定公用中間一堵山墻。2013年8月,被告在自家二樓屋頂東側與原告房屋樓頂西墻(兩家公用墻體)外墻相連處修建一長2.8米、寬1.36米的水池,用來放養(yǎng)金魚,種植蓮花。修建時原告因在外工作并不知情。2015年5月3日,原告發(fā)現房屋緊挨上述水池的書房墻面出現浸透滲水,導致墻面受損、裝飾面板發(fā)霉變形。雙方對爭議協(xié)商解決未果,原告訴諸法院。
法院審理:法院判令“金魚搬家”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使用其與原告房屋外墻相連處修建水池的行為,侵害了原告對其房屋的所有權,并導致原告內墻面浸水,裝飾墻面受潮發(fā)霉,造成原告財產損失,被告應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拆除水池以及賠償合理損失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房屋經濟損失15000元的訴訟請求,因與經評估鑒定確認的客觀受損事實不符,對超出合理部分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被告李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不僅要拆除其與原告侯某房屋外墻相連的水池給自家的金魚搬家,同時還需賠償王某損失2100元。
律師說法:相鄰權益如何保障
相鄰權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所享有的權利。具體來說,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任何一方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相鄰權的界定有其深刻的道德價值;其實質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和延伸。相鄰權是從屬于相鄰土地的一種權利,事實狀態(tài)的存在決定了權利的歸屬。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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