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房屋布局與約定相反
2014年2月,張某夫婦與開發(fā)商取生公司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總價為63萬元。合同附件載明的房型圖顯示,以人員站立于門口面向房內為準,主臥、次臥、衛(wèi)生間位于右側;餐廳、客廳、廚房位于左側。合同簽訂當日,張某夫婦一次性付清了購房款。
2015年6月,取生公司向張某夫婦發(fā)出交房通知。張某夫婦驗房后卻發(fā)現(xiàn),房屋的實際格局與合同附件及房型宣傳冊的房屋布局相反。張某夫婦認為,取生公司交付的房屋無法實現(xiàn)合同目的,已構成根本違約,并向取生公司發(fā)出律師函。
后雙方協(xié)商未果,張某夫婦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法庭上,取生公司辯稱,張某夫婦在購房的過程中完全了解其所購買的戶型的左右布局。即使根據(jù)約定的房型圖,取生公司工作人員有一定瑕疵,但亦不構成根本違約,張某夫婦無權解除合同。取生公司愿意補償人民幣1萬元。
法院審理:開發(fā)商構成根本違約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夫婦對案涉房屋的質量、面積、小區(qū)配套設施等均未提出異議,取生公司實際交付的房屋并不影響張某夫婦投資、就學等合同目的的實現(xiàn)。且取生公司實際交付房屋的格局、朝陽房間數(shù)量、陽臺進深等與合同附件房型圖一致,僅存在方向的反差,并不影響張某夫婦實現(xiàn)居住目的。遂判決取生公司補償張某夫婦人民幣1萬元,并駁回張某夫婦的訴訟請求。張某夫婦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取生公司并未交付符合合同約定布局的房屋且無法調換,致使張某夫婦購買符合購房合同附件中約定布局房屋的合同目的落空,其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據(jù)。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確認張某夫婦與取生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取生公司返還張某夫婦購房款63萬元。
律師說法:買家遭遇“毀約”咋維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該條規(guī)定賦予了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時非違約方的法定解除權。合同目的包括客觀目的和主觀目的??陀^目的即典型交易目的,當事人購房的客觀目的在于取得房屋所有權并用于居住、孩子入學、投資等。主觀目的為某些特定情況下當事人的動機和本意。一般而言,合同法上述規(guī)定的合同目的不包括主觀目的,但當事人將特定的主觀目的作為合同的條件或成交的基礎予以明確約定時,該特定的主觀目的已被客觀化,屬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制范圍。
房屋并非普通商品,購房者對所購房屋的謹慎選擇符合生活常理。法律尊重和保護個體通過自身價值判斷自由選擇合適房屋的合法權利。
本案中,張某夫婦在合同中對房屋內部左右布局進行明確約定并作為特定的合同目的,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亦未侵害第三人權益,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疇,依法應受尊重和保護。由于房屋買賣糾紛案件標的額大,與當事人切身利息相關,當事人對立情緒嚴重;另一方面,房地產類法律法規(guī)種類繁多、內容復雜,如何正確適用法律,公正裁判房地產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需不斷探索和追求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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