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簡介:擅自轉租房屋引發(fā)糾紛
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按《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向原告支付2016年6月至2016年11月的房屋租賃費。事實和理由:第三人將同心路房屋租給原告使用,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將該房屋轉租給被告使用,而被告拖欠2016年6月至11月租金,經原告多次催討未果而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原、被告雙方確實簽訂一份租賃合同,被告支付租金至2016年5月底,此后未向原告支付租金。因原告無法提供房產證原件導致被告無法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此后被告找到第三人,第三人此前不知道系被告承租使用同心路房屋,原告轉租給被告的行為是非法的,原、被告的租賃合同是無效的。
法院判決:擅自轉租房屋合同應屬無效
法院認為,本案原告未經房屋權利人認可,擅自將房屋轉租給被告,原、被告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應屬無效。判決如下:1、確認原、被告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2、對原告要求被告按《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向原告支付2016年6月至2016年11月的房屋租賃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擅自轉租房屋 租賃合同有效嗎
本案中,第三人與原告簽訂了《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如原告轉讓該房屋需經第三人同意,原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原告將同心路房屋轉租給被告,現(xiàn)第三人不認可原告的轉租行為,并直接與被告簽訂租賃合同,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應屬無效,鑒于被告實際租用了同心路房屋,其仍應參照《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占用房屋期間的房屋使用費,現(xiàn)被告已經向原告支付租金至2016年5月30日,被告表示2016年6月的租金以押金抵扣。無效的合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且客觀上第三人與被告于2016年6月21日簽訂了《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被告從2016年7月1日開始向第三人支付租金。綜上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支付2016年6月至2016年11月的房屋租賃費,缺乏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在此提醒,若遇到二房東轉租房屋,承租人應核實清楚轉租是否得到房東的認可,否則轉租合同無效,承租人很可能因此遭受損失。生活中當您遇到諸如此類的問題,請及時咨詢當?shù)氐姆慨a方面的專業(yè)律師,房產專業(yè)律師會為您提供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案。
法律依據(jù):
1、《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徐紅英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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