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懿邈親辦成功案例】
建筑工程款糾紛
一、案情概述
2011年9月20日,某縣第二建筑公司及委托代表人劉某某與該縣某鎮(zhèn)某村村民委員會簽訂了“危舊農(nóng)房風貌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由劉某某代表二建司具體負責該工程項目的施工修建。合同簽訂后,劉某某又以包工包料、利益均分的口頭約定方式,將該工程交由李某某承建。李某某即購買材料、組織人員進行施工。工程完工后,于2012年6月15日經(jīng)發(fā)包人村民委員會驗收合格,雙方簽署了工程項目結算明細表,工程總價款1093610.52元。截止2012年9月3日,李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通過結算,除已支付原告的各類款項外還應付李某某工程款359000.00元,劉某某并書立了欠據(jù)。
二、原、被告雙方主要觀點
原告李某某:要求二被告連帶支付欠下的工程款及逾期履行的利息和罰息。
被告劉某某:利潤平均分配的方式顯失公平;工程款應以審計結論為最后依據(jù),故雙方債權債務關系不明確。
被告二建司:原告與被告劉某某之間屬于承攬關系,劉某某向李某某立欠條屬于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公司不應擔責。
三、法院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償付原告工程359000.00元。
四、案件點評
被告人劉某以委托代理人的名義與原告達成的口頭協(xié)議,應視為一種勞務分包合同,不違背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屬于自愿、合法行為,合同當然有效,故委托人、委托代表人理應對該合同負責。被告辯稱的“利潤平均分配的方式顯失公平”、“工程款應以審計結論為最后依據(jù)”、“劉向李立欠條屬于個人行為”實際是一種明顯的無效的企圖逃避合同義務的毀約辯解,不僅違背了《合同法》自愿、誠實信用基本原則,而且還超出了當事人對勞務分包的習慣認識。本案原告律師牢牢抓住合同的相對性,理清合同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最終為原告討回了血汗錢!
張懿邈律師
張懿邈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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