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開發(fā)商建設車庫與合同約定位置不符
原告劉某、被告劉某某系東西鄰居,原告居東,被告居西,與原、被告樓房相鄰的還有另外三戶居民,共五戶。居住順序由西向東分別為劉甲、殷某、劉某某、劉某、劉乙。2009年9月3日,山東盛泉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上述五戶居民(以下簡稱乙方)簽訂協(xié)議書一份,該協(xié)議約定:甲方在乙方樓房前面建設車庫兩層,其中一層車庫門向北,歸乙方所有,二層車庫門向南,歸甲方所有。協(xié)議簽訂時每個車庫交款10000元,停工后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600元計算一次性付清;對一層車庫,甲方不負責辦理任何手續(xù),乙方需要辦理時自行辦理。協(xié)議簽訂后,原、被告等五戶居民每戶向山東盛泉集團有限公司交款40000元,即每戶四個車庫。2009年12月份,車庫駿工。山東盛泉集團有限公司為原被告五戶共修建車庫21個。其中第三人劉乙門前對應有三個車庫,原告劉某門前對應有三個車庫,第三人劉某某門前對應有四個車庫,第三人殷某、劉甲門前各對應五個半車庫。原、被告等五戶居民,即在車庫門安裝好后,各自占有建在自己門前的車庫,但所占有車庫數(shù)量與實際購買車庫的數(shù)量不符。原告因實際只擁有車庫一個,故訴請將原告應得的其余三個車庫返還原告。
結果:依據(jù)房屋位置重新規(guī)劃
判決節(jié)選:“該21個車庫的物權因原始建造而使得原被告及第三人五戶共同共有。盡管該21個車庫缺乏有關手續(xù),暫時無法辦理產權登記,但在有關部門認定其為非法建筑前,該21個車庫仍具有使用的價值,如不加以區(qū)分,既造成社會財富的浪費,又嚴重影響鄰里關系,易滋生矛盾與事端,故法院應予區(qū)分使用權。由于當事人五方各自門前寬度不一,最寬兩戶門前各寬十八米,而最窄東數(shù)第二戶門前寬9.3米,且車庫21個,無論如何分配都難以做到所有人滿意,故車庫使用權的分割務必需要當事人各方互尊互讓,如此才能做到鄰里和睦、社會和諧。經過實地測量及綜合五方當事人的意見,本院認為除東數(shù)第一、第二戶外,其他三戶門前選四個車庫,這樣該三戶門前余三個車庫,該三個車庫其中一個歸東數(shù)第二戶,剩余兩個歸東數(shù)第一戶。這種分割方式相比較其他分割方式更加有利生產,方便生活。這樣東數(shù)第一戶雖有兩個車庫在別的當事人門前,但其車庫總數(shù)為五個,其自身門前也有三個車庫可用,而東數(shù)第二戶由于自身房屋寬度對應共三個車庫,無論如何分配都需要從其他當事人門前選出一個,無非是從哪個當事人門前選。而在我院征求東數(shù)第二戶的意見時,其也表現(xiàn)出了很高的姿態(tài),同意從西數(shù)第一、第二戶選剩完的三個車庫中分配一個。至于原告所主張的損失,因按照本判決意見被告劉某某未占用其三個車庫,故原告該主張無事實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一、原告享有門前三個車庫即西數(shù)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個車庫及西數(shù)第七個車庫之使用權。
二、被告享有門前四個車庫即西數(shù)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個車庫之使用權。
三、第三人劉乙享有門前三個車庫即西數(shù)第十九、第二十、第二十一個車庫及西數(shù)第五、第六個車庫之使用權。
四、第三人殷某享有西數(shù)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個車庫之使用權。
五、第三人劉甲享有西數(shù)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個車庫之使用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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