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房屋轉租朋友用于吸毒
駱某和吳某承租廣東省某房屋,后又將房屋轉租給朋友曹某、溫某,用于幫助曹某、溫某等人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并通過轉租獲取利潤,后因曹某、溫某購買吸毒工具及毒品時被抓獲,供出駱某和吳某。
結果: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判決節(jié)選:“吳某、駱某無視國家法律,提供場所給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吳某犯罪時剛滿十八周歲,可酌情從輕處罰。
一、被告人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二、被告人吳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p>
律師講法: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guī)定:【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guī)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向他人販賣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販賣毒品,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條件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shù)罪并罰。
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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