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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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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辰丁涉嫌販賣、運輸毒品罪一案之二審參考案例之二

2017-01-03    作者:王思魯律師
導讀:被告人劉小龍等人販賣毒品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12)皖刑終字第00071號原公訴機關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檢察院。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朱平聰,男,因犯盜竊罪于2007年5月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判...

被告人劉小龍等人販賣毒品案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12)皖刑終字第00071號

原公訴機關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朱平聰,男,因犯盜竊罪于2007年5月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2009年2月28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運輸毒品罪于2011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青陽縣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小龍,男,因盜竊于2003年8月被蘇州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yǎng)一年六個月,因盜竊又于2006年4月26日被蘇州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yǎng)一年三個月;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于2011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青陽縣看守所。

辯護人徐良峰,安徽青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李偉生,男,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于2011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青陽縣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陳釗,男,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于2011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青陽縣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王煒,男,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于2011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審,2011年10月12日經(jīng)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重新對其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黃時洋,男,因涉嫌犯窩藏毒品罪于2011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2011年11月29日經(jīng)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池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李偉生、陳釗、王煒、劉小龍犯販賣毒品罪,原審被告人朱平聰犯運輸毒品罪,原審被告人黃時洋犯窩藏毒品罪一案,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2011)池刑初字第00013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劉小龍、朱平聰不服,分別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原審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意見后,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

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黃時洋在青陽縣承包工程時認識了被告人劉小龍,之后介紹被告人陳釗和劉小龍認識。陳釗獲悉劉小龍需要從外地大量買進冰毒用于販賣,遂與劉小龍商定幫助其聯(lián)系冰毒貨源。2010年12月,陳釗獲悉被告人李偉生可以搞到冰毒后,就聯(lián)系劉小龍,問其是否要貨(冰毒),劉小龍要求先看貨再決定。同年12月22日前后,李偉生攜帶冰毒與陳釗、王煒等駕車從福州市趕到青陽縣,見到劉小龍后,李偉生將帶來的冰毒拿給劉小龍試貨,劉小龍試貨后認為冰毒質量不好,沒有購買,同時雙方談好下次有質量好的冰毒時再要。

幾天后,李偉生聯(lián)系到新的冰毒貨源,李邀陳釗再次到青陽找劉小龍。2010年12月29日晚,李偉生、陳釗、王煒駕車從福州出發(fā),途中,李偉生按照事先與毒品上家的約定,在黃山市區(qū)先下車入住賓館,等候前來送冰毒的人,陳釗、王煒繼續(xù)駕車前往池州。

2010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朱平聰在云南省昆明市接到了“發(fā)哥”(另案處理)電話,“發(fā)哥”讓其30日晚乘飛機到四川省成都市,朱平聰?shù)竭_成都后,“發(fā)哥”讓其31日晚乘飛機送一行李箱到安徽黃山,并承諾事后給其5000元錢報酬。朱平聰在成都機場從阿龍(另案處理)手里接過密碼行李箱后,打電話給“發(fā)哥”,問箱內裝的是什么,“發(fā)哥”讓其不要多問,朱平聰懷疑箱內藏有非法物品,但仍然攜帶行李箱乘飛機到黃山。31日晚,朱平聰?shù)近S山后,“發(fā)哥”在電話里告訴朱平聰行李箱內裝有毒品,同時告訴其李偉生的聯(lián)系電話。朱平聰聯(lián)系了在黃山等候的李偉生,二人見面后,一同攜帶毒品從黃山乘出租車到池州市區(qū)與陳釗等會面。

31日下午,陳釗、王煒、黃時洋在青陽縣城與劉小龍見面,當晚四人在一起吃晚飯時,陳釗告訴劉小龍冰毒可能于當晚送到。晚飯后,陳釗、王煒、黃時洋返回池州市區(qū)陳釗的租住房。次日凌晨三四點左右,李偉生、朱平聰攜帶冰毒趕到陳釗租房處,李偉生、陳釗、朱平聰、王煒將冰毒進行了稱重、分裝。之后,王煒開車將朱平聰送到皖江大酒店住宿。

2011年1月1日上午八九點鐘,陳釗、李偉生再次將冰毒稱重、分裝。陳釗將部分冰毒用一個錫紙包及小塑料袋裝好放進自己的挎包內,將另一部分冰毒讓黃時洋藏到其租房的衣柜里,黃時洋遂將該冰毒藏在衣柜里的陶制砂砵內。隨后,李偉生、陳釗、王煒、黃時洋一起下樓準備去找朱平聰,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公安人員從陳釗隨身攜帶的挎包內查獲分別用錫紙包和小塑料袋包裝的疑似冰毒晶體,同時從其車輛后備箱中查獲錫紙、電子秤、塑料吸管等販、吸毒工具,從陳釗的租房中查獲陶制砂砵內的疑似冰毒晶體和塑料瓶蓋內的少量疑似冰毒晶體。隨后,公安人員在皖江大酒店將朱平聰抓獲,從其攜帶的行李箱夾層內發(fā)現(xiàn)少量疑似冰毒晶體。

陳釗挎包內錫紙包中的疑似冰毒凈重199.19克,挎包內26袋小塑料袋包裝的疑似冰毒晶體凈重337.96克,租房中陶制砂砵內的錫紙包和塑料飯盒內的疑似冰毒晶體凈重分別為256.06克、12.72克,塑料瓶蓋內疑似冰毒晶體凈重0.46克,經(jīng)檢驗,上述疑似冰毒晶體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自2009年開始,劉小龍就從他人處購買冰毒用于自己吸食,并在青陽縣城區(qū)販賣,且曾經(jīng)雇請董玉華(另案處理)為其送毒品;其中,販賣給竇道旺的冰毒貨值4萬元,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則,根據(jù)其賣出的最高單價每克1500元計算,折合販賣冰毒數(shù)量為26.6克。2011年1月1日中午,公安人員在青陽縣蓉城鎮(zhèn)廟前路劉小龍的租房內將其抓獲,并在其租房內查獲42個小塑料袋包裝的疑似冰毒晶體,從其駕駛的鈴木牌摩托車后備箱內查獲14袋小塑料袋包裝的疑似冰毒晶體,同時查獲其用于販賣毒品的電子秤、小塑料袋、帳本等物品。劉小龍租房內查獲的疑似冰毒晶體凈重為18.65克,摩托車后備箱內查獲的疑似冰毒晶體凈重為6.89克,經(jīng)檢驗,上述疑似冰毒晶體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一、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

1、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搜查筆錄、提取筆錄、稱重記錄證實,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李偉生、王煒、黃時洋、陳釗后對陳釗的租住房及汽車勘驗、檢查情況,提取疑似冰毒毛重862.2克,電子稱1個,錫紙1卷,吸毒工具2套。

2、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搜查筆錄、稱重記錄證實,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劉小龍后,對其租住房進行勘驗、檢查,提取帳本7本,電子稱3個,錫紙1盒,疑似冰毒56袋。

3、現(xiàn)場檢測報告單證實,六被告人尿檢均為陽性。證人劉敏(吸毒人員)等檢測也為陽性。

二、鑒定結論

1、青陽縣質量監(jiān)督技術所稱重證明證實,從陳釗的比亞迪車中、陳釗租房瓶蓋中查獲的冰毒凈重537.61克,陶缽、塑料飯盒內查獲的冰毒凈重268.78克。從劉小龍鈴木摩托車后備箱、掛衣櫥塑料盒內查獲的冰毒凈重25.54克。

2、安徽省公安廳物證檢驗報告、池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毒品檢驗鑒定報告證實,從李偉生、陳釗、劉小龍等處查獲的疑似冰毒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及含量情況。具體如下:被告人陳釗挎包內錫紙包中的疑似冰毒凈重199.19克,其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為83.65%。陳釗挎包內26袋小塑料袋包裝的疑似冰毒凈重337.96克,其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為79.75%。陳釗租住房中陶制砂砵內的錫紙包和塑料飯盒內的疑似冰毒凈重分別為256.06克、12.72克,其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別為80.25%和82.75%。塑料瓶蓋內疑似冰毒晶體凈重為0.46克,其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為79.75%。從劉小龍租住房內查獲的疑似冰毒凈重為18.65克,其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為80.5%。從劉小龍鈴木牌摩托車的后備箱內查獲的疑似冰毒凈重為6.89克,其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為80.8%。

三、書證

1、調取證據(jù)清單、賓客帳單、預付金憑證、旅客住宿登記單、旅館業(yè)信息查詢系統(tǒng)下載資料證實,2010年12月31日晚,朱平聰入住黃山屯溪錦江之星旅館619房間,零時許離開。李偉生12月30日晚入住黃山市杭州假日酒店,12月31日晚入住屯溪錦江之星旅館619房間。陳釗、王煒2010年12月31日入住青陽如家賓館。陳釗2010年12月23日入住池州市皖江大酒店。王煒2011年1月1日登記入住池州市皖江大酒店。

2、扣押物品文件清單證實,公安機關從各被告人處扣押比亞迪汽車一輛、疑似冰毒、吸毒工具、帳本等,從持有人胡靜(劉小龍之妻)處扣押人民幣50000元。

3、劉小龍?zhí)幙垩旱膸け酒邇?,內容為人名(或綽號)后記錄有一串數(shù)字,其中有部分能辨認出系本案部分證人(吸毒人員)的姓名或綽號;其中一頁上載有本案證人之一竇道旺出具的金額為一萬元的欠條與竇道旺證言內容印證。

4、登機牌證實,朱平聰2010年12月30日22時50分由云南機場登機飛往成都,31日晚上19時20分由成都飛往安徽屯溪。

5、利群香煙包裝紙一張,記錄的數(shù)字證實,朱平聰記錄的毒品重量800余克,與朱平聰、李偉生、陳釗、黃時洋等人供述一致。

6、房屋租賃契約證實,郝美麗將房屋租賃給陳釗,吳英佰將廟前路163號平房租賃給劉小龍。

7、戶籍證明、池州市人口信息管理系統(tǒng)下載資料證實本案六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8、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云南省楊林監(jiān)獄釋放書證明書(存根)、四川省會東縣公安局噶吉派出所證明、蘇州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蘇)勞決字[2006]第451號勞動教養(yǎng)決定書等證實:2007年5月2日朱平聰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2009年2月28日釋放。劉小龍2003年8月因盜竊被蘇州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yǎng)一年六個月,2006年4月26日因盜竊被蘇州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yǎng)一年三個月。

四、物證

密碼箱、挎包、陶制缽、電子稱、錫紙等販、吸毒工具及帳本七冊。

五、證人證言

1、胡靜(劉小龍妻子)證言證實,她知道劉小龍吸毒,并曾看見劉小龍稱冰毒裝在白色小塑料袋里,講是別人要玩。從他們租房搜查到的毒品是劉小龍前幾天從外面拿回去的,她背包里的錢是劉小龍這幾天陸陸續(xù)續(xù)放進去的,別人還他的,他講還債。她發(fā)現(xiàn)劉小龍經(jīng)常接到電話就出去,并講有人要玩毒品,她就知道他販毒了。劉小龍有一輛黑色豪爵踏板摩托車,2010年秋,他將他哥哥的紅色鈴木摩托車借來騎了。2010年12月30日晚,她和劉小龍在青陽一家飯店和三個外地人一起吃的飯,有個人個子較高,身材中等。

2、董玉華證言證實劉小龍長期販毒,他曾經(jīng)幫劉送過冰毒。

3、榮杰證言證實,2010年2月份他開始在劉小龍?zhí)庂徺I毒品,共二三十次,后來賒賬,大概還欠劉6000多元錢,劉應該記了賬。前后共在劉小龍?zhí)庂I了一萬多元冰毒。

4、陳東東證言證實,2009年七八月他開始在劉小龍?zhí)庂I冰毒吸食,用了二萬多,還欠12000塊錢,共花了32000多元。

5、王劍證言證實,2010年六七月他開始從劉小龍?zhí)庂I毒品吸食,劉小龍自己送了幾次,還有一次叫他人送貨的,共買了五六次冰毒,每次都是1000元錢的貨,收到貨后當場付錢。

6、洪少峰證言證實,2009年二三月他開始從劉小龍?zhí)庂I冰毒吸食,買了有30000多塊錢冰毒,還欠小龍6000左右冰毒錢,是劉小龍或華子(董玉華)送的冰毒。

7、劉敏證言證實,2009年6月他開始吸毒,主要從劉小龍?zhí)幠秘?,打電話給他,付了三四千元,還欠四五千元,劉小龍騎深色踏板摩托車,有時自己送,有時讓別人送。

8、夏紹軍證言證實,兩三個月前他開始在劉小龍?zhí)庂I兩次冰毒,每次300元,0.4克。聽講一位叫華子的為劉小龍送貨。

9、李文證言證實,2010年夏天他開始吸毒,在劉小龍那買了4000多元錢的冰毒,還欠1000元冰毒錢,購買毒品都是電話聯(lián)系,劉小龍和華子(董玉華)送的冰毒。

10、竇道旺證言證實,他在劉小龍?zhí)庂I了4萬多元錢的冰毒,劉小龍請了華子、大亮送。2009年付的現(xiàn)金,2010年欠賬,2010年10月對過一次帳,欠劉小龍10000元,打了欠條。

11、孫向剛證言證實,2010年5、6月他開始吸冰毒,從劉小龍?zhí)庂I了五千多冰毒,還欠4600元冰毒錢。

12、倪冬慶證言證實,2010年6、7月他從劉小龍?zhí)庂I了二萬多元的冰毒,有時沒錢,在劉那記個賬,還欠劉有一萬多元。

13、江兆亮證言證實,2010年2、3月他開始吸食冰毒,從劉小龍?zhí)庂I了三萬元錢的冰毒,還欠他七八千元錢,劉小龍有賬。

14、王立峰證言證實,2010年5月他開始從劉小龍?zhí)庂I冰毒吸食,總共花了五六千元。

15、洪剛證言證實,他在劉小龍?zhí)庂I過兩次冰毒,一次給了300元,還有一次300元是賒賬的。

16、方飛證言證實,他吸食的冰毒都是從劉小龍?zhí)庂I來的,約買了6000多塊錢的冰毒。

17、王進證言證實,2010年1月他開始吸毒,從劉小龍那里購買了不超過4000元的冰毒,共十幾次。

18、朱成武證言證實,他多年前開始吸毒,在劉小龍?zhí)幋蟾刨I了20多次冰毒,每次1克。只付了五六次錢,剩下的劉小龍記賬了。

19、施文虎證言證實,2008年11月他開始吸冰毒,從劉小龍?zhí)幠昧巳宕呜洠?010年12月28日,他和楊來保湊了500元在劉小龍?zhí)庂I了冰毒。

20、陳力證言證實,他在劉小龍?zhí)幠帽?,借給劉的5000元錢拿貨抵掉后還記賬欠了7000多元。

21、孫華松證言證實,他去年上半年開始吸食冰毒,第一次吸的就是從劉小龍?zhí)庂I的冰毒,300元錢的,陸陸續(xù)續(xù)買了1000多元,共三四次。

22、李剛證言證實,劉小龍是賣冰毒的,他在劉小龍?zhí)庂I過五次,三次300元的,兩次500元的。

23、袁青松證言證實他聽陳力講劉小龍是賣毒品的。

24、汪青華證言證實,2010年3月吸食過兩次冰毒,都是劉小龍自己送的貨。

25、芮建軍證言證實,2009年下半年認識劉小龍,從劉小龍?zhí)庂I了五六千元的冰毒,還欠五六千元冰毒錢。

26、周倫琴(黃時洋妻子)證言證實,她在2010年12月下旬和黃時洋一起搬到陳釗在池州市長江中路國家電網(wǎng)旁的一個小區(qū)租的房子。12月31日晚上,黃發(fā)信息講陳釗來池州要工程款,要在房子住幾天,當晚她帶小孩到賓館住了,黃講他在房子陪陳釗,沒去賓館。

27、吳英佰證言證實,他將蓉城鎮(zhèn)廟前路平房租給了楊田黃泥村的劉小龍,其看見袁青松去租住房玩過幾次。劉小龍有兩輛摩托車,一輛踏板摩托車他妻子騎,自己騎紅色跨式摩托車。

28、郝美麗證言證實,2010年9月她將房子(池州市長江中路交通局宿舍樓4單元407室)租給了福建人陳釗。

六、辨認筆錄

吸毒人員施文虎、劉敏、李剛、洪剛辨認出販賣毒品給其的“小龍”即為被告人劉小龍,吸毒人員劉敏、李剛辨認出為劉小龍送毒品的董玉華。

七、被告人供述

1、李偉生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2010年8月他在福州吸毒時認識了陳釗,并在一起吸毒,十幾天前,陳釗說安徽這邊缺貨,要200克以上,他就說問問看。過了三四天,他聯(lián)系到毒品后,就告訴了陳釗。后朱平聰打電話給他,讓他在黃山等貨。12月30日,他和陳釗、王煒一起開車去安徽,他在黃山先下車了,陳釗和王煒直接去了池州。次日晚上,朱平聰打電話說到黃山了,他們見面十幾分鐘后,一起打車去池州和陳釗會合。陳釗開車接到他們后一起到了陳的租房,當時房間還有黃時洋在睡覺,后來黃醒了。進房后,朱平聰從李偉生的背包里拿出冰毒,是用透明塑料袋裝的一袋冰毒,外面還用錫紙包著的。陳釗和朱平聰將毒品進行稱重,陳釗稱,朱平聰記錄,他和王煒、黃時洋在吸毒。朱平聰在稱完后打了一個電話給別人說了稱重結果,后朱被送到賓館休息了。次日早上,陳釗又將毒品進行了稱重、分裝,陳釗將包好的冰毒放到自己的背包里。后陳釗就喊他們走,陳背了那個裝冰毒帶密碼鎖的包,下樓上車后被抓住了。

另證實,他在2010年圣誕節(jié)前到青陽來過一次,他和陳釗、王煒到劉小龍家,拿出一袋冰毒給劉嘗了一下,劉講冰毒不好,他們就走了。1月1日早上,他聽陳釗講貨太多,要還一部分給朱平聰,陳釗以前講過,池州這邊人要200多克冰毒。

2、陳釗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2010年下半年,他在福州吸毒時認識了李偉生,知道李能搞到毒品,就打電話問劉小龍要不要貨,劉要先看貨,后聯(lián)系李偉生帶貨到青陽去了。2010年12月22日,他和王煒、李偉生等人從福州到青陽,去了劉小龍家,劉試貨后說不好,沒要。兩三天后,李偉生通知他搞到新貨了,要再去青陽找劉小龍。12月29日晚上,他們一起從福州出發(fā),李偉生在黃山屯溪下車接人,他和王煒先到池州。31日,在青陽一家飯店,他和王煒、黃時洋以及劉小龍一家人一起吃飯。他對劉小龍說:“貨(冰毒)大概晚上會到。”劉說怕貨又不好,搞得不好意思。他說沒關系,不好再退掉。次日凌晨1點40左右,李偉生打電話說到池州了,他開車去接李偉生,見到李時,李背著一個包,朱平聰帶了一個拉桿箱。他們一起到租房處后,朱平聰把拉桿箱留在了車上,李偉生背著包。在房間里,他看到包打開后,里面有錫紙包的冰毒,李偉生用勺子把毒品放在香煙盒做的紙盒子里,他把盒子放到電子秤上稱,朱平聰就用圓珠筆在香煙紙上記賬。稱的過程中秤的電池沒電了,朱平聰建議用火燒電池,他們就邊燒邊稱,把重量稱完,總數(shù)好像是817克。稱完后,朱平聰當場打電話給他老板,好像說:“我已經(jīng)到了,請放心,總的817?!崩顐ド轮鞛殡y,說:“沒關系,我打電話跟你上司說。”朱平聰說:“沒事,沒事?!崩顐ド煺f要的冰毒的數(shù)量可能在200克左右,因為劉小龍只有5萬元貨款,李偉生說如果劉不要就帶回福建去。后王煒開車將朱平聰送到賓館休息去了。早上7點多,他和李偉生、黃時洋、王煒開車去吃早點,王煒又去買了電池,回到租房給電子秤裝好電池后,李偉生裝袋,他稱,10克裝了10袋,15克裝了15袋,后來嫌裝小袋慢,就用錫紙包了兩包,一個200克,一個200多克。稱好后,王煒帶來了黑色塑料袋。他們把準備還給朱平聰?shù)?00克放在黃色的布袋里面,并用黑色塑料袋包裝好放在他的挎包里。剩下的大概200克毒品用紅色塑料袋裝了,還有用水果盤稱剩下的一起倒在飯盒里,飯盒也放在紅色塑料袋里。因為黃時洋個子高,他就讓黃幫忙把紅色袋子包著的冰毒放到隔壁房間門上的柜子里。出門時,李偉生對他講,毒品太多了,要還一部分給朱平聰,裝了570多克在他包里,準備還給朱。黃時洋藏在出租房的200多克毒品準備賣,劉小龍要多少就賣多少,剩下的李偉生帶回福建去。事先也和劉小龍講好了,五萬塊錢的貨,每克400。

3、劉小龍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2010年9月,他在青陽縣城開始販賣冰毒,10月認識黃時洋,黃又把陳釗介紹給他認識,陳和黃都吸毒,并講他的冰毒品味不行,問他要不要好的,他答應了。11月一天,陳釗拿了一小袋冰給他(二十幾克),他給錢,陳沒要,因為陳借他錢沒還,也從他那拿過冰。陳釗走后,他把冰分成50袋左右,放在柜子里藏起來,放了十幾袋在摩托車后備箱。12月,他把小袋冰按200元、400元每袋賣給別人,其中“大兵”買了兩袋,每袋300元,王劍拿了一小袋,沒給錢,剩下的全被扣押了。從他家查獲的帳本,一部分是以前借錢的賬,有一部分是買冰毒記的賬。從他這里拿一次冰多少錢,他把數(shù)字記下來,本子上記得名字都是從他手上拿過冰的。

另證實,案發(fā)前八九天,陳釗和李偉生等人到青陽他的租房,拿出10克冰毒準備賣給他,他吸過覺得品味不好沒要,并把自己的冰毒給了一小袋讓他們回去做樣品。2010年12月31日晚上,陳釗叫他到青陽吃飯,當時還有黃時洋和陳釗的駕駛員,吃飯時,陳釗講有貨帶過來,當晚就到了,要是好就買點。他答應了。

4、朱平聰供述證實,2010年12月29日晚上,“發(fā)哥”打電話給他,讓他從昆明到成都去有事做。30日晚上他坐飛機到成都。打電話給“發(fā)哥”,“發(fā)哥”讓他將一個行李箱送到安徽黃山,講機票已定好,并表示送完給他5000元錢回家過年。31日,他從“發(fā)哥”安排的人手上拿到密碼箱,鎖著的。那人還給了他一張身份證,名字叫黃星瑜,讓他到了安徽用這個身份證。拿到行李箱后他打電話給“發(fā)哥”,問里面裝的什么,“發(fā)哥”說不要多問,他當時感覺箱子里可能有什么東西,但機場安檢時,什么事情都沒有。12月31日22時左右他到了黃山機場,打電話給“發(fā)哥”,“發(fā)哥”告訴他箱子里面裝的是毒品,說等一會有人將東西拿走,讓他打電話跟那人聯(lián)系。后“發(fā)哥”發(fā)短信告訴他收貨的人的號碼,他打電話給了收貨人。一二十分鐘后,收貨人來了,是在福州認識的李偉生。李偉生到他住的賓館后,就把箱子拿出來調了密碼(發(fā)哥沒有告訴他密碼)。李偉生把箱子打開后,從側面的夾層里面拿出一個用復寫紙包著的包裹,里面是用透明塑料袋包著的冰毒。后李偉生就將自己的背包打開,拿出了一個黑顏色的紙盒子,里面有電子秤、錫紙、小塑料袋和小剪刀等物品準備過稱,剛秤時,電子秤就沒電了。李偉生就讓他打電話告訴“發(fā)哥”,“發(fā)哥”在電話里與李偉生用福建方言通話,他沒聽懂?!鞍l(fā)哥”后說要他跟李偉生去,將數(shù)量統(tǒng)計一下,第二天回去。后李偉生就將冰毒放進自己的背包里,和他一起坐出租車去池州。2011年1月1日凌晨1點多到池州后,李偉生打了電話,等了七八分鐘,陳釗開了一輛黑色“比亞迪”汽車接他們。到陳釗的房子時有一個人(黃時洋)在睡覺,后來也醒了。李偉生進房后,就將冰毒拿出來,陳釗拿出一個秤稱冰毒,李偉生幫忙,并給他一支圓珠筆和一張香煙紙,讓他記重量。期間,電子秤沒電了,李和陳用打火機燒了一下電池后繼續(xù)稱。他記錄好了,算了一下是816克多,李偉生講按817克算。后他在房間里打電話給“發(fā)哥”說總數(shù)是817克,“發(fā)哥”說可以。李偉生也打了電話給“發(fā)哥”,用福建方言說的。后王煒就開車送他到賓館去。陳釗他們在稱的時候,王煒做了一個長方形的紙盒子,用來裝毒品放在秤上稱,黃時洋知道是在買賣毒品。

5、王煒供述證實,他和陳釗是同學,2010年11月開始給陳開車。同年12月23日左右,他和陳釗李偉生來青陽阿龍(劉小龍)家,李偉生拿了有十幾克冰毒,他們談了半個多小時?;厝サ穆飞?,陳釗、李偉生在車上閑談講劉小龍嫌這次的貨不好,沒要。12月30日凌晨,他和陳釗、李偉生一起從福州到屯溪,李偉生在屯溪下車,說要辦事,他和陳釗開車去了池州。31日晚,他和陳釗、黃時洋還有劉小龍在青陽一家飯店吃飯,陳釗、劉小龍講了冰毒的事。2011年1月1日凌晨1、2點鐘,李偉生、一個戴眼鏡的男的(朱平聰)到了陳釗的租房處,李偉生、朱平聰、陳釗來了后就商量有關買賣毒品的事,李偉生拿出錫紙包的冰毒,三人開始分毒品,李偉生、陳釗稱冰毒,朱平聰記賬。弄好后,李偉生叫他把朱平聰送到皖江大酒店。次日早上,他和陳釗、李偉生、黃時洋四人吃完早點,回到租房再出去時,聽陳釗說把那個東西還給人家,他估計陳釗嫌這次送的冰毒太多,要還一部分給朱平聰,剩下的和劉小龍交易。另證實,李、陳在稱毒品時,他幫忙疊了一個紙盒,電子秤的電池也是他買的,皖江大酒店的房間是陳釗給錢讓他開的。

6、黃時洋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他和陳釗在青陽做工程時候認識劉小龍,從其處購買過冰毒吸食,也知道陳釗賣過冰毒給阿龍。2010年12月31日晚,他和陳釗、王煒和劉小龍一起在青陽一家飯店吃飯,陳釗對劉小龍說“貨(冰毒)可能在下半夜會到”。半夜,陳釗接了一個電話后就喊他和王煒出去吃宵夜,他沒去,后陳釗帶了兩個人回來,一個是頭發(fā)白白的,40多歲的男子(李偉生),另一個人是帶眼鏡的30多歲的男子(朱平聰)。他起來后看到床頭柜上有一包錫紙包的冰毒,還有吸食冰毒用的工具、一個電子秤和小紙盒等物品。他看見李偉生把錫紙包里面的冰毒,用小勺子一點點的挖到電子秤上稱重,陳釗在幫忙,朱平聰在一張小紙上面記錄克數(shù),是用圓珠筆寫的,李偉生把稱好的毒品倒在另一張新的錫紙上(新的錫紙放在水果盤上),稱好之后,朱平聰對李偉生說一共是816.99克,李偉生說按817克算。朱平聰后打了一個電話,電話里他說:“華哥,這邊搞好了,總共817?!?,朱平聰打完電話之后,李偉生對朱說,對華哥講一下,剩下的錢明天打過去。后李偉生讓王煒送朱平聰走。次日早上,四人出去吃早餐后,王煒去補辦手機卡,他和陳釗、李偉生先回去,李偉生從衣柜里拿出冰毒放在床頭柜上,和陳釗繼續(xù)分裝,裝了十幾袋,裝完之后剩下的分成兩個錫紙包包裝好。王煒回來后,拿來一個黑色塑料袋,他幫忙把那十幾袋透明小塑料袋裝的冰毒放在黑色塑料袋里。陳釗把大錫紙包裝的冰毒和一個塑料飯盒放在一個紅色的塑料袋里,講要藏起來,但陳身高不夠高,讓他幫忙把毒品藏在上衣柜里面,他就拿著這一袋冰毒放到隔壁房間衣柜中的砂鍋里面了。

一審判決據(jù)此認為,被告人李偉生、陳釗明知是毒品而販賣,數(shù)量達到806.39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朱平聰明知是毒品而運送,數(shù)量達到806.39克,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被告人劉小龍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販賣,累計數(shù)量達到52.14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王煒明知李偉生、陳釗、朱平聰?shù)热嗽趶氖露酒方灰椎姆缸镄袨槎峁椭?,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黃時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隱藏,數(shù)量達到268.78克,其行為已構成窩藏毒品罪。李偉生、陳釗在共同犯罪中,均積極主動,作用明顯,應認定為主犯,予以嚴懲。鑒于其販賣的毒品沒有流入社會,對二人可酌情從輕處罰。陳釗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悔罪表現(xiàn)明顯,亦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朱平聰運輸毒品數(shù)量達到806.39克,且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鑒于其受雇于他人,只是為賺取較少報酬而運輸毒品,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且運輸?shù)亩酒窙]有流入社會,可對其從輕處罰。王煒明知陳釗等人在進行毒品交易,仍參與其中,幫助實施一系列行為,應系從犯;其自愿認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可對其減輕處罰并予以緩刑考驗。黃時洋犯罪情節(jié)較輕,可對其從輕處罰并予以緩刑考驗。綜上,根據(jù)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經(jīng)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李偉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李偉生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三十萬元;二、被告人陳釗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三十萬元;三、被告人朱平聰犯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十五萬元;四、被告人劉小龍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十萬元;五、被告人王煒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六、被告人黃時洋犯窩藏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七、繳獲的冰毒831.93克及作案工具電子稱、挎包、密碼箱、錫紙、帳本等予以沒收。

原審被告人朱平聰上訴主要提出,其系受他人蒙騙、脅迫而幫助運輸毒品的,其行為具有被動性,所運輸毒品也沒有流入社會,一審判決對其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對其減輕處罰。

原審被告人劉小龍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主要提出,原判認定事實錯誤,從劉小龍?zhí)幉楂@的25.54克毒品并未脫離劉小龍控制,不應認定為販賣毒品數(shù)量,販賣給竇道旺的毒品數(shù)量也屬事實不清;原判對劉小龍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上訴人朱平聰運輸甲基苯丙胺類毒品806.39克,上訴人劉小龍販賣甲基苯丙胺類毒品52.14克,原審被告人李偉生、陳釗、王煒販賣甲基苯丙胺類毒品806.39克,以及原審被告人黃時洋為他人窩藏甲基苯丙胺類毒品268.78克的犯罪事實證據(jù)均已經(jīng)一審庭審質證屬實,并予以確認。在本院審理期間,上訴人、辯護人均未提出新的證據(jù),故對一審法院判決所列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對朱平聰?shù)纳显V理由,經(jīng)查,朱平聰辨稱系受他人蒙騙、脅迫而運輸毒品并無證據(jù)予以佐證,原判依據(jù)同案犯李偉生、陳釗等人的供述,結合其本人的供述可以認定其為獲取高額利益,從四川將涉案毒品運送至黃山,在明知運送的物品為毒品后又和李偉生一起將毒品運送至池州,其犯罪故意明顯,行為積極主動,其運送毒品數(shù)量大,又系累犯,原判鑒于其所運輸毒品尚未流入社會,對其從輕處罰應屬量刑適當,故對其上訴理由不予采納。

對劉小龍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原判認定劉小龍販賣毒品的證據(jù)不僅有其在公安機關的供述,還有多位證人證言可以證實其販賣毒品,從其處查獲的毒品系其為販賣毒品所備,依法應認定為販賣數(shù)量;通過證人董玉華、王劍、劉敏等數(shù)十人的證言可知,劉小龍長期自己或通過董玉華等人販賣毒品,原判依據(jù)竇道旺的證言和從劉小龍?zhí)幉楂@的帳本上的欠條,認定其販賣毒品給竇道旺的金額,再結合多位證人證言,就低認定其販賣給竇道旺毒品的數(shù)量,應屬從輕考慮,適用法律正確;通過多位證人的證言可知,劉小龍長期在當?shù)貜氖仑溬u毒品活動,嚴重擾亂當?shù)氐纳鐣刃?,危害公民身心健康,其犯罪情?jié)惡劣,社會危害性大,原判依法對其酌情從重處罰,并無不當。綜上,對其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朱平聰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販賣毒品,仍幫助運送毒品,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上訴人劉小龍、原審被告人李偉生、陳釗、王煒為牟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guī),販賣毒品的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原審被告人黃時洋明知陳釗等人販賣毒品,仍幫助其藏匿毒品,其行為已構成窩藏毒品罪。朱平聰運輸甲基苯丙胺類毒品806.39克,李偉生、陳釗、王煒販賣甲基苯丙胺類毒品806.39克,劉小龍販賣甲基苯丙胺類毒品52.14克,均屬數(shù)量大。朱平聰曾因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滿釋放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其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運輸?shù)亩酒肺戳魅肷鐣?,依法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李偉生、陳釗在共同犯罪中,行為積極主動,作用明顯,均系主犯。鑒于李偉生販賣的毒品并未流入社會,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陳釗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王煒明知他人販賣毒品,而提供幫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應屬從犯,依法對其可予以減輕處罰;其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悔罪表現(xiàn)明顯,依法對其可適用緩刑。劉小龍長時間、多次在當?shù)刎溬u毒品給多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社會危害性大,且拒不認罪,依法對其可酌情從重處罰。黃時洋受他人指使,為販賣毒品人員藏匿毒品提供幫助,犯罪情節(jié)較輕,依法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其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對其可適用緩刑。原判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本裁定即為核準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李偉生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三十萬元的刑事裁定。

審判長 王曉繁審判員 張選根代理審判員 宋興林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郭姍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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