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2010年9月26日,鄭州市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與河南易安公司簽訂煤礦機電產品購銷合同一份,約定河南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購買鄭州市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型號為DTL-650的皮帶運輸機一臺,單價為85 800元,型號為DSJ-65、15、28*75的皮帶運輸運輸機一臺,單價為630 000元,共計貨款715 800元,含增值說發(fā)票;結算方式為轉賬,首付30%,貨到付65%,質保金5%質保期滿后付清。鄭州市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具河南增值稅發(fā)票9張,顯示鄭州市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向河南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開具了715 800元的增值稅發(fā)票。2012年12月17日,鄭州市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河南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應收賬款對賬函一份,主要內容為,鄭州市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公司賬面顯示河南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應付未付款項為301 060元,并附明細賬一份。河南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欠款屬實”處簽字“無誤”并加蓋公章。
【法院判決】
河南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鄭州市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鄭州市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貨款三十萬一千零六十元。
【律師解讀】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鄭州市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煤礦機電產品購銷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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