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2012年10月4日,張某與河南某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一份,約定張某向河南某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購買型號為SEL26的山推長螺旋鉆機,合同價款為550 000元,于合同簽訂日支付首付款50 000元,于2013年2月5日前支付50 000元,交貨方式為河南某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代辦運輸并承擔費用。合同簽訂后,張某和河南某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均履行了合同義務。因長螺旋鉆機出現(xiàn)質量問題,2012年10月19日,張某與河南某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鄧增全簽訂《退機退款協(xié)議》一份,約定:一、張某鉆機須在2012年10月24日上午10點前進工地,并組裝完畢;河南遠程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準備拉機撤離工地現(xiàn)場(張某保證河南遠程機械設備有限公司SEL26長螺旋鉆機安全離開工地現(xiàn)場);張某同意河南遠程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在23號早上8點開始安裝長螺旋鉆機裝車,24號離開工地。二、在河南遠程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設備安全撤離工地現(xiàn)場三小時后,公司安排轉款并到位;張某給河南遠程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一天的拖車時間,若遇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付款延后,河南遠程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不承擔違約事宜;在長螺旋鉆機離開工地現(xiàn)場時,張某應返還河南遠程機械設備有限公司開具的五十萬收據(jù)條。如出現(xiàn)違約,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賠償壹拾萬元。協(xié)議簽訂后,河南某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6日將長螺旋鉆機拉離工地并退還張某500 000元貨款。
張某認為河南某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沒有按照《退機退款協(xié)議》履行相關的義務,故要求法院判令河南某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賠償違約金五萬元及要求二河南某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互負連帶責任,并由河南某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
【法院判決】
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一千零五十元,減半收取五百二十五元,由張某負擔。
【律師解讀】
本案張某并未舉證證明其依約履行了返還義務,不能將河南某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6日撤離設備視為違約,張某亦未舉證證明河南某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未按時退還貨款的事實。
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要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將要承擔敗訴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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