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語:
富平50嬰兒被拐賣案震驚網(wǎng)絡,可憐的孩子剛出生就離開父母的懷抱,而父母也沒能見上孩子一面,就與辛苦孕育的孩子天各一方。這一事件不禁讓人想起幾年前湖南的邵氏孤兒案,即使許諾給孩子更好的生活,哪怕是去到美國這樣的發(fā)達國家,也不能違背父母和孩子本人意愿。拐賣者為了金錢替別人決定他們的生活方式與人生,行為令人不齒。
拐賣兒童的行為涉嫌構成我國刑法中的拐賣兒童罪。那么,拐賣兒童罪的構成特征是什么,行為人又將如何擔責?
事件回顧:
富平50嬰兒被拐賣
近日,富平50嬰兒被拐賣引發(fā)輿論強烈關注,家長們多受富平縣婦幼保健院婦產科副主任張某的蒙騙,無奈放棄自己“有缺陷”的孩子,使得孩子們被拐騙至其他省份和地區(qū),人數(shù)多達50人。
4日,陜西富平縣被拐賣的一個嬰兒在河南獲救??h婦幼保健院院長王某、主管業(yè)務副院長和工會主席已被免職。被免職的婦幼保健院原院長王某來到病房向家屬道歉,被趕出病房。(來源:央視《新聞1+1》)
法邦點評:
拐賣兒童罪如何擔責
拐賣兒童罪是指采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jiān)護人的行為。根據(jù)我國《刑法》第240條的規(guī)定,拐賣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
其中,“兒童”一般指14周歲以下的人。拐騙是指行為人以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兒童處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脫離其家庭或監(jiān)護人;綁架是指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麻醉等方法,將兒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脫離其家庭或監(jiān)護人;收買指在出賣之前支付錢物,購買兒童,收買既可以是向其他人販子收買,也可以是向被害人的親屬收買;販賣是指將已控制在手中的兒童轉賣給他人;接送是指在拐賣兒童過程中,負責藏匿、看管、轉換車船等中間轉運。只要實施了前述一種行為,即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根據(jù)《刑法》240條的規(guī)定,犯拐賣兒童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兒童3人以上的;(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幼兒的;(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網(wǎng)友評論:
拐賣兒童須用重典治
@徐先生:陜西富平嬰兒被拐賣續(xù):50多戶排隊報案“重典治亂世”!!--------殺!! (騰訊微博)
@古木藏雪:向 @記者談春平 提問: #富平嬰兒拐賣案#想知道孩子到底是不是健康的?據(jù)說還有50個孩子,能不能追回來?(新浪微博)
結語:
孩子是無辜的,家長是可憐的,醫(yī)生是可憎的。父母如果心疼自己的孩子,光靠愛的力量是不夠的,還要提高警惕,加強防范意識,把自己鍛煉成為能夠保護自己孩子的堅強的人;醫(yī)生如果沒有利欲熏心,也不會發(fā)生這種悲劇,可見只有醫(yī)術也是不夠,加強醫(yī)德才是根本。(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