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租車上遺失物品,必然是一件很郁悶的事兒。然而,如果遇到了好心的哥將失物送回,就要拍手稱幸了。客氣的失主往往會拿出一定的酬金作為對的哥好心的答謝,這也是人之常情。但是,如果此時的哥嫌少,索要更高的費用,又當如何呢?近年來,上海類似此種的哥返還失物索償?shù)臓幾h屢屢發(fā)生,引起社會關注。
的哥送還乘客失物,本是拾金不昧的美德體現(xiàn),往往迎來贊許連連。然而,這項送還一旦附加了“收費”的條件,則背來諸多罵名。的哥送失物,收費究竟該不該呢?
從“拾金不昧”之光到“失物返還”之責——的哥拾得乘客失物,有無義務返還?
的哥在自己車上撿到乘客遺失的財物,可千萬別認為是天上掉餡餅,因為掉下來的很可能是一個包袱。
從行業(yè)規(guī)范的角度來看,《上海市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規(guī)范》明確規(guī)定,司機應妥善保管乘客遺留物品,并及時告知企業(yè),主動歸還失主或者上繳相關單位。
從民事義務來看,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九十二條也明確規(guī)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失主。沒有合法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從刑事責任的角度來看,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guī)定,將他人的遺忘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拒不交出的,則構成侵占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由此可知,的哥在出租車上撿到乘客遺失的財物,并不能給自己帶來任何“權利”餡餅,而是引來了一堆“義務”包袱。
由于立法已將“拾金不昧”從道德層面提升到法律層面,的哥拾得乘客失物后,有義務返還給失主。
無因管理之債——的哥送失物,收費該不該?
返還歸返還,這等返還是否是完全無償?shù)哪兀?/p>
令許多的哥不解的是,車內語音系統(tǒng)已經(jīng)提醒乘客不要遺忘隨聲攜帶的物品,然而仍有乘客丟三落四。為什么乘客的疏忽要由的哥來“買單”呢?所以藍色聯(lián)盟的哥趙師傅說,如果乘客有物品遺忘車上,對方不愿意付車費而是“強制”他送的話,他堅決不會理睬。“不給路費肯定不送,憑什么你掉東西我義務勞動?”
失主不要不服,的哥的觀點還真有一定的法律依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在規(guī)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失主的同時,緊跟其后,規(guī)定“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睹穹ㄍ▌t》第九十三條也規(guī)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边@便是民法學理上所說的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的基本處理原則是,必要費用可以主張,額外報酬不能索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解釋,必要費用既包括的哥在保管和送還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還包括的哥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筆者認為,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哥拾得乘客遺失物,有義務予以保管并返還給失主,但在返還的時間、路程內損失的營業(yè)收入可要求失主承擔。因此,部分的哥在返還失物時要求失主承擔少量車費,完全合理合法。但是,若的哥主張高額報酬,則超過必要費用的部分不應得到支持。
在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一項善良的立法對公民民事權利的保護往往是公平、平等的。當立法把道德層面的“拾金不昧”之光轉變成法律層面的“失物返還”之責的同時,也必然會創(chuàng)造出“無因管理”之債,保護拾得者最基本的利益。
人們總說法律太無情,把高尚的社會公德變成了冷冰冰的利益算計。然而,如果施德之人遭來以怨報德,施德者還能有那么多嗎?因此,筆者認為,法律并無礙于道德,它也無意于將道德法律化,它只是想給施德者免除后顧之憂。當“拾金不昧”之光遭遇“無因管理”之債,它依然可以照耀出人性的輝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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