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副教授馬林,用“精液”混合西藥為女患者看病,被檢察院指控為“強制猥褻婦女罪”,正常的醫(yī)務行為被指控為犯罪,這種行為本身就很荒唐,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
具羊城晚報的報道馬林主觀上既無犯罪動機客觀上又無作案條件和作案行為,客觀要件上也沒有采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達到猥褻侮辱的目的,況且還有通過類似藥方治愈病人的先例,如果這種治病行為也構成犯罪以此類推豈不是教授成了累犯了。這件事的根源在于當事人對這種治療方法反應過于強烈,尤其是對藥物中含有精液,并且馬教授由于操作不慎,涂藥時極少量藥引被帶進王娟的陰道,造成王娟極大的誤解,認為馬林這種行為侵犯了自己的性自主權,這只能是當事人的認知錯誤,造成對事件性質的一個錯誤認識,與強制猥褻侮辱沒有關系,況且在治療工作中始終是在患者自愿且配合的情況下進行的,如果說有過錯也是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事先應該告知,藥物的主要配方及功效和注意事項。
南寧青秀區(qū)法院出乎控辯雙方的意料,既沒有采納檢方的指控罪名,也沒有采納馬林的無罪辯護,而是認定王娟的陳述真實可信,判決馬林構成強奸罪,并判處四年有期徒刑。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馬林的律師認為馬林沒有與王娟發(fā)生過性關系,也不具備發(fā)生性關系的條件:一是明知王娟患可感染的婦科病,正常男人不可能與其發(fā)生關系,況且他是醫(yī)生;二是王娟男友是其朋友,而且是名警察,他不可能去冒犯;三是保健床的支架呈“內八字狀,有公安的原始證據(jù),人無法進入患者兩腿之間,只能在一側操作,沒有強行發(fā)生性關系的可能性。再者根據(jù)我國當前的司法制度,公安機關的職責是立案偵查,檢察院職責是監(jiān)督和審查起訴,法院的職責是居中審判。檢察院以強制威脅侮辱婦女罪提起公訴,法院應該以是否構成犯罪做出判決或裁定,報道中談到法院以強奸罪做出判決,中間具體情況還有待進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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