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打假第一人”王海近期又有驚人之舉,分別在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和廣州天河區(qū)法院起訴,狀告知名日化企業(yè)“藍月亮”公司和著名主持人楊瀾。王海訴稱:“藍月亮”洗衣液含有致癌的熒光增白劑,要求“藍月亮”和代言人楊瀾承擔法律責任。藍月亮回應:王海所說為不實之詞,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這兩場分別在南方和北方進行的訴訟,對陣的雙方都是名人。楊瀾的身后,是財大氣粗的名企和說不清、道不明的背景。而王海則是身經百戰(zhàn)、樹敵無數的打假“專業(yè)戶”,身后是廣大的普通消費者。訴訟的結局充滿懸念。
根據媒體報道,消費者將“藍月亮”洗衣液送到天津市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測技術研究院進行檢測,發(fā)現藍月亮洗衣液中含有“熒光增白劑”。而“熒光增白劑”是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職業(yè)病危害因素分類表》定性的化學毒物,是一種致癌物質。
藍月亮公司并不否認其產品含有“熒光增白劑”,但是該公司辯稱:
“藍月亮深層潔凈洗衣液(亮白增艷)使用的熒光增白劑為二苯乙烯聯苯類CBS-X,符合國家發(fā)改委于2008年3月12日發(fā)布的行業(yè)標準《QB/T2953-2008洗滌劑用熒光增白劑》中規(guī)定的熒光增白劑種類。而且,目前熒光增白劑廣泛應用于國內外的洗衣粉和洗衣液中。同時,中國洗滌用品工業(yè)協會的網站上也發(fā)布有《熒光增白劑在衣物洗滌劑中的應用》一文,對熒光增白劑的安全性進行了詳細說明。經廣東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驗,藍月亮深層潔凈洗衣液(亮白增艷)無刺激性?!?/p>
由此可見,雙方爭議的并非“熒光增白劑”的有無,而是“熒光增白劑”在產品中的使用,是否對人體有害,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筆者注意到,在王海提到的《職業(yè)病危害因素分類表》中,提到的“化學毒物”除了“熒光增白劑”之外,還有“柴油”、“煤油”、“汽油”等常見消費品。有關資料顯示:“熒光增白劑”的主要作用在于,使制品顯得更白、更亮、更鮮艷。如使用過量或者與身體的傷口接觸,有潛在的致癌因素。至于多少劑量是安全范圍,目前還沒有界定標準。
“藍月亮”公司的辯解中提到了行業(yè)標準《QB/T2953-2008洗滌劑用熒光增白劑》?!吨腥A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yè)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比绱丝磥?,在洗滌用品中添加“熒光增白劑”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
分析到這里,似乎王海一方敗局已定。但是,王海起訴的理由并不在于“藍月亮”使用“熒光增白劑”屬于質量缺陷,而是認為“藍月亮”沒有在產品標識上注明危害,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也就是說,即便添加“熒光增白劑”符合行業(yè)標準和法律規(guī)定,生產企業(yè)也應當讓顧客“明明白白消費”,在選擇產品的時候加以留意,不能掩蓋產品可能具有的危害性。
《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產品包裝標識應當“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guī)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熒光增白劑”是對人體存在一定危害性的化學物質,“藍月亮”洗衣液中確實添加了“熒光增白劑”。生產企業(yè)沒有在產品包裝上加中文警示說明,確實對消費者形成了一定的誤導?!八{月亮”辯稱產品“無刺激性”,并不等于產品無害。同時,“無刺激性”的辯解與王海主張的“消費者知情權”不相干。就好像是顧客問服務員:“你這菜是地溝油做出來的吧?”服務員的回答是:“我這菜不辣?!?/p>
那么,“熒光增白劑”跟楊瀾怎么扯上了呢?
關于“明星虛假代言”的責任問題,《食品安全法》已先行一步做出了規(guī)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廣告法》頒布于1994年,迄今已經將近17年,遠遠落后于時代的發(fā)展需要?!稄V告法》的修訂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對于其他廣告中“明星代言”應承擔的責任,必然會納入其中。但是,現行《廣告法》僅有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三大責任主體,并沒涉及廣告的代言人。因此,王海起訴“藍月亮”的同時捎帶上楊瀾,更多的是基于楊瀾的名人效應。讓楊瀾“陪斬”,暫時還沒有《廣告法》上的依據。
“藍月亮”公司在回應中,意味深長地提到:“公司對一切不實言論和惡意中傷及其所帶來的影響,保留采取進一步法律行動的權利”。
我們不由得要問:如果王海敗訴,他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王海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是:他有沒有散布“不實言論”,是不是“惡意中傷”。
“藍月亮”洗衣液中含有“熒光增白劑”,這一點有檢測中心的結論為證,“藍月亮”公司對此并不否認。“藍月亮”未在產品包裝上印制警示標識,也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至于未做警示標識是不是“欺騙消費者”,這屬于認識問題。筆者認為,王海并沒有散布不實言論,也沒有惡意中傷。即使王海最后敗訴,也不等于他的行為觸犯了法律。否則的話,民事訴訟中所有敗訴的原告,都需要被追究法律責任。以后誰還敢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呢?
筆者曾經代理“雪碧汞中毒”案。該案中,受害人馬賽被人在雪碧中下毒,警方詢問他的時候,他說“雪碧是我打開的”。就這樣一句無心的話,最后被以“損害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罪”判了一年有期徒刑。原因在于法院認為“雪碧是我打開的”這句話損害了可口可樂公司的商品聲譽,令人哭笑不得。
某些企業(yè),經常掛在嘴邊的一句話是“消費者是上帝”。但是,當消費者指出產品存在問題時,他們很少承認并努力改正,積極與消費者協調,而是舉起“追究法律責任”的大棒恐嚇消費者,以此來證明自己的清白與神圣不可侵犯。與消費者為敵的企業(yè),注定無法得到消費者的信賴與尊重。
消費者在與企業(yè)就賠償事項協商時,需要謹防企業(yè)反告消費者“敲詐勒索”。一些企業(yè)在面臨消費者投訴的時候,假意與消費者協商。當消費者提出高額的索賠要求時,有些企業(yè)便以消費者“敲詐勒索”為由,向警方報案,將消費者送進監(jiān)牢?!叭A碩電腦案”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筆者希望,王海先生在為消費者維權的過程中,多注意自己的安全。
中國的消費者,永遠是弱勢的一方。我們的法律和我們的司法機關,什么時候才能讓企業(yè)真正地明白:消費者是上帝!
2011年6月26日
(作者系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
(易勝華律師供法邦網-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