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本律師認為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夏俊峰的一審判決和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其作出的刑事裁定均是錯誤的,其判決和裁定本身已經(jīng)嚴重背離了我國刑法的立法目的,其判決和裁定已經(jīng)沒有任何正義性和公正性可言了。本律師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依法糾正這一完全錯誤的判決和裁定。
我不是為夏俊峰辯護,我只是感到夏俊峰案是中國法治的悲哀。一個中國公民為了養(yǎng)家糊口,居然不得不殺人,這不能不是一種悲哀。申凱、孫旭東兩名受害人可能是無辜的,但是我們的國家和政府應(yīng)當充分考慮讓人民群眾生存更容易一些。不能為了政府面子而讓一些人喪失基本的生計,而采取過激手段反抗。我國的刑罰也不是用來恐嚇和鎮(zhèn)壓人民群眾的。讓廣大人民群眾有尊嚴地活著!
法院認為,被告人夏俊峰在與城管執(zhí)法人員因擺攤占道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后,持刀在被害人辦公室行兇,造成2人死亡、1人受重傷。其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jié)極其惡劣,后果極其嚴重,應(yīng)依法嚴懲。遂作出上述判決。我作為律師感到悲哀!這是一個什么邏輯呀!殺夏俊峰不需要太多“幌子”,法官就不考慮一下!夏俊峰的犯罪原因、夏俊峰適用死刑將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
夏俊峰決不能殺!法律就是法律,法律的正義性和公正性必須在夏俊峰案件中得到保障,英國當代最為著名的法官丹寧勛爵說得好:法律不允許以利益影響判決,不論這種利益是多么巨大,“實現(xiàn)公正,即使天塌下來”,這是中國法治的正義性要求。
我國的人民為什么擁護中國共產(chǎn)黨?是人民群眾和中國共產(chǎn)黨之間的魚水之情。夏俊峰是嚴重犯罪,但是罪不至死呀! 中國人民不應(yīng)忘記最基本的歷史教訓!留一個夏俊峰會很大程度上化解人民內(nèi)部矛盾,符合“三個至上”的要求。
我國的《刑法》打擊的鋒芒不是像夏俊峰因為養(yǎng)家糊口而被迫殺人的公民,死刑也絕不是用來恐嚇和鎮(zhèn)壓人民群眾的。法律不能強人所難,更不能喪失其正義性。夏俊峰案中被告人的犯罪原因也充分說明一個事實:被害人是有嚴重過錯的,被害人方不能打著合法的幌子去剝奪一個公民生存的基本權(quán)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公務(wù)員是人民的公仆,不是欺壓人民群眾的工具。殺一個夏俊峰將嚴重污染中國法治的水源,死刑適用于夏俊峰是嚴重錯誤的,必須依法刀下留人。
(崔趨強律師供法邦網(wǎng)-法邦時評專稿,轉(zhuǎn)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