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師認為藥家鑫所犯的故意殺人罪是常見的傳統(tǒng)犯罪,加之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不屬于法律上的疑難問題,故刑法學領域的理論分析意義不大。故意殺人罪也是無法進行有效預防的犯罪,因為犯罪本來就是無法避免的。從藥家鑫案件談預防大學生殺人不具有任何實踐意義,也只能讓人笑掉大牙。因為預防故意殺人犯罪只是一種理想,沒有任何真正能實現(xiàn)的可能,唐吉珂德式的想法很幼稚,目前就連美國也沒有能研究探討出預防故意殺人犯罪的有效理論。近日由于藥家鑫案被害人家屬已經(jīng)明確放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上訴,藥家鑫通過上訴求生的可能性已經(jīng)不存在了。
對被害人的生命權的保護、被告人辯護權的保障、社會公共利益與秩序的維護、案件判決結(jié)果的社會效果、能代表人民意志的決定、公眾對人民法院判決公正性的合理懷疑、被告人對被害人家屬的經(jīng)濟賠償、被害人家屬對被告人的諒解程度、死刑嚴格謹慎適用的刑事政策要求等因素均會對藥家鑫的生與死有一定的影響。但是什么因素是能決定藥家鑫的生與死呢?這一點,恐怕只有主審該案的法官心理明白。本律師認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才是最大的法益。
社會公眾雖然關心案件結(jié)果,對藥家鑫案件關注的真正原因卻是對我國司法公正提出了一個普遍的合理懷疑。是不是可以拿錢買命?是不是可以讓壞人任意規(guī)避強行法的適用?是不是對不同社會階層法院判決會有所偏袒?等等一個個社會公眾真正關心的問題?還有逐步減少死刑的呼聲日益強烈,會不會發(fā)揮不了刑罰應有的威懾力,從而導致犯罪劇增?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藥家鑫死刑前,肯定是在法官內(nèi)心深處反復考慮這個問題?是宣判藥家鑫死刑還是宣判藥家鑫死緩呢?宣判藥家鑫死刑好還是宣判藥家鑫死緩好除了法官要審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jù)、考慮定罪量刑的各種情節(jié)、被害人家屬的意見,其實更多是法律博弈。為什么呢?因為藥家鑫案件的事實是清楚的、證據(jù)也是充分的、各種量刑情節(jié)法官也是都懂的,但是出來了一個法官自由裁量權的不當行使會引起公眾對人民法院判決公正性的合理懷疑的問題。是死刑還是死緩這個問題,因為社會關注很高,法官不可能不考慮進去,所以需要由院長報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藥家鑫案件是自1955年2月15日,依照《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西安市人民法院改建為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來審理的極少受全國關注的重大刑事案件之一,所以還得繼續(xù)上報等上級依法批示后,才能宣判。
人民的意志其實并非什么民意,因為刑法具有強烈的階級性,不可能把全體公民的意見都考慮進去,這是不現(xiàn)實的。司法獨立也不是法官不受人民意志的約束,人民有權根據(jù)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決定藥家鑫案件的最終結(jié)果。任何一個通過正常的法學思維對藥家鑫案件的結(jié)果進行選擇都是以承認憲法和法律有效為前提的,因此否定人民意志對其的影響,其實就是否定法律本身。而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進行法益選擇,就直接決定法律博弈的結(jié)果,而法官的思維必須是法學思維,而不是哲學思維,更不可能否定人民意志進行法律博弈,因為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本身就是人民意志的一種表現(xiàn)形式。藥家鑫想通過自首和以前的優(yōu)良的表現(xiàn)來規(guī)避死刑的適用無疑是肆意踐踏法律的尊嚴、違反人民意志的,所以出于維護我國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的考慮,才是藥家鑫案件法律博弈后最終結(jié)果的必然選擇。
法律就是法律,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必須在藥家鑫案件中得到維護,英國當代最為著名的法官丹寧勛爵說得好:法律不允許以利益影響判決,不論這種利益是多么巨大,“實現(xiàn)公正,即使天塌下來”,這是中國法治的要求。
(崔趨強律師供法邦網(wǎng)-法邦時評專稿,轉(zhuǎn)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